5.5 辅助生产设施
5.5.1 物料储存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矿受矿仓的有效容积,应根据破碎生产能力和原矿给料能力确定,且不应小于原矿运输车2车容量;
2 大、中型机制砂石骨料工厂或粗碎与中碎、细碎生产能力不均衡时,宜设置中间堆场(仓),中间堆场(仓)有效容积不宜小于2h的矿石储存量;
3 中碎、细碎前缓冲及分配矿仓有效容积,应为破碎机10min~20min的处理量;
4 产品堆场(仓)储存时间应根据产品产量、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储存时间不宜小于2d;
5 中间堆场(仓)、产品堆场(仓)的储存形式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储存量、运输及装车方式、产品性质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 堆场(仓)应采用封闭式结构;
7 堆场(仓)应设有防水、排水设施;
8 受冲击、磨损的矿仓仓壁应衬耐冲击、耐磨损材料;
9 矿仓仓壁倾角应根据矿石粒度、含泥量及含水量等条件确定。
5.5.2 给料与物料输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碎前给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企业宜采用重型板式给料机、重型棒条振动给料机;
2)小型企业宜采用板式给料机、棒条振动给料机、振动给料机;
3)重型板式给料机宽度应为允许最大给料粒度的2.0倍~2.5倍;
4)棒条振动给料机宽度应为允许最大给料粒度的1.5倍~2.0倍。
2 中碎、细碎前给料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碎、细碎前给料设备宜采用板式给料机、振动给料机、重型带式给料机和槽式给料机;
2)板式给料机宽度应为最大给料粒度的2.0倍~2.5倍;
3)重型带式给料机的宽度应为最大给料粒度的4.0倍~5.0倍,带速宜为0.2m/s~0.4m/s。
3 产品堆场(仓)出料设备宜采用振动给料机、槽式给料机和卸料闸门。
4 产品堆场(仓)宜设计自动化装车系统。
5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量应按上游作业设备的瞬间最大处理量确定。
6 高强度、大功率带式输送机应采用液力耦合器、变频调速等软启动、软制动装置。
7 普通带式输送机倾角,应根据物料最大粒度、粒级组成、带速等因素确定,下行带式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2°,上行带式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6°。
5.5.3 检修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用起重机的起重吨位应满足起吊最重零部件或难以拆卸装配件的要求;
2 起重机选型应根据最大起重吨位、跨度、设备布置等因素确定;
3 设备检修场地应满足检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