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管件应有下列标志,标志不应削弱管件性能:
a)管件类型、规格;
b)生产厂名或商标;
c)本标准号;
d)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9.2 包装
9.2.1 预制法兰接头的端面,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损伤密封面。
9.2.2 电熔管件接线柱应采取防泥防锈措施。
9.3 运输
管件运输时,不应受到剧烈的撞击、划伤、抛摔、曝晒、雨淋和污染。
9.4 贮存
9.4.1 管件应贮存在远离热源,环境温度在—40℃~40℃,地面平整,通风良好的库房内。
9.4.2 电熔管件贮存期超过2年时,出厂前应复检电阻,并应符合6.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