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数据汇交
6.2.1 管线数据汇交可采用管线数据库方式或管线成果表汇交方式。汇交的管线数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规定外,汇交的管线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相关规定。
6.2.2 以管线数据库方式汇交时,管线数据的分类、编码、分层、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的相关规定。
6.2.3 以管线成果表方式汇交时,可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规定的成果表,成果表中的管线数据项应填写完整、正确。
6.2.4 汇交管线数据应以电子文件提交,提交的电子文件宜使用符合本规范表6.2.4规定的格式。
表6.2.4 电子文件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