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管线分类与编码
4.0.1 地下管线应进行统一分类和编码。地下管线要素应在管线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的分类和编码。
4.0.2 地下管线应采用线分类法,分为大类、小类。
4.0.3 地下管线大类应按功能或用途分为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工业、其他管线。
4.0.4 地下管线小类应在大类的基础上依据传输介质性质或权属划分。
4.0.5 管线代号应采用管线种类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表示,管线代号不得重复。代号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0.6 管线要素大类应按管线分类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代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0.7 管线要素小类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采用2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不够2位的在前面补“0”。管线小类可在本规范附录B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扩展,扩展的管线小类编码应符合本条规定。
4.0.8 管线要素应按物理实体特征分为管线特征点、管线段、管线附属设施,不属于上述分类的应划为其他。
4.0.9 地下管线要素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采用7位阿拉伯数字编码(图4.0.9)。各种管线的相应要素编码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管线要素可在附录C基础上扩展。
图4.0.9 管线要素编码结构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