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