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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 ,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