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