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 ,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