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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 ,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