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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 ,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