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 ,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