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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 ,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