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