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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 ,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