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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文条:例(2?014年修改)【   (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为:水资源管理、防灾】减,灾和水环境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第三条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水文》站网覆?盖范围支持和促进水!文事业发展确—保水文?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水文事业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水文工作其【直属水文机》构(以下简》称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对全《省水文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其派【。出机构在省水—文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 ,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将水文》机构列为成》员单:位,。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级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经征求省水文【机构和本级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水文机构备案!   第六条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水【利、海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设立的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为:工,程提供服务的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别纳入工程建—设概算?和运行管理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其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由本?级财政承担  【 第八条 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符合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设站目的和】监测内容;  【 (二?)有开展水文—监测所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 (三)有》水,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 (四)有必要【的水:文监测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 ,  第十条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其中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水文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文机【。构的意见   【。因水文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因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的水文测《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验—。收时:应当有省水文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参加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水文》测站所需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尚未确权【的,水文测站用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权划!界办理土地或者海域!使用证书   【第三章? ,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监测、水文》信,。息和洪?水,。预,警预报等系统—建设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测报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 ?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与水资】源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测评价体系 !。  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取用水、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区交界断面及咸!潮、沿海《风暴潮的《实时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文机构】的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的依据 —  第十六》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文—监测应急保障机制对!水污染?等突:。发事:件进行水文跟踪监测!和调查并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 第十七条 —水,文监测所使》用的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水:文监测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水文监—测,。应当:遵,。守国家及《省水文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未经原审批!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单位不?得错报、瞒报、漏】报水文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水文】。监测资料   水】文监测单《位开展?水文监测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 《  :第十:九条 承担水文信】息采集?和情报预报任—务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   第二》十条 水文情—。报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限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中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发布:禁止: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汛防旱防】风要求及时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第四》章,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本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进》行调:查评价 《  确定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 【 , 第二十三条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主干河!。道、其?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对其他流域的】水资:源开展调查评价【的应当具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第二!十四:条 全?省或者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其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成:果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组织审!。定   第五章【 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管【理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情信?息、水?文监测资料的收集】、处理与《汇编工作   基】本水文测站》、专用水《文测:站和其他《水文监?。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整编水文资料并按】照水文资《料管理权限》无偿向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的取水》户的取用《水,情况:进行监测的资料应】当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涉及海洋咸潮、海】。洋风暴潮《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水文《机构:和,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对方汇交》。资料  《 第二十六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共享制度省水文机】构负责全省水—文监测资料》的存储?和保管工作建立水文!数据:库和水文监测资【料共享平台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省!。。水文:机构和省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航运、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监测数据实行!信,息共:享   《。。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但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六章 【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  — 第:二十七条 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二《十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十公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水文测站的—原有功能因工程建设!影响水文测站功能而!导致水文测站需要】改建:、,改造、资《料比测等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建水文测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水文测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水文测—站,迁移、改建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八条 水文测】站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文技?术标准按照以下【要,求划定?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一)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榕江、练江、鉴江!、漠阳江、九州江和!其他:集水面积大于三千】平方公里的河流珠】江、韩江三角洲【网河区重要干流水】道的监测河》段以及国家重要水】文站所在河段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一千米为边—界其他河流》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的上、下《游各五百米为边【界;  《 (二)沿海风暴潮!位站以基《。本监:测断面周围二百米】为边界;   (三!)水文监测》场地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二十》米为边界《   第二十—九条 ?水文监测人员在【河,道、水库、桥梁【。上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过往船》舶、车辆应当减速】或者避让海》事、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通航水域进行水】文监测?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干扰—水文监?。测,   ?水文监测设施因自】然灾害等遭受破【坏的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限的水文—监测计量器具的; !  (二《)擅自中止》水文监测的》;   (三—)错报?水文监测《。数据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汛期漏报、迟报【、瞒报水《文,。。监测资?料的;   (五)!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和水文情报》预报的; 》  (七)未按照规!定整编、汇交水文】资料的;  —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不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设》立;逾期不设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妨【碍、阻挠水文—监测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侵占、毁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水文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