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1-2017 建标库

7  工艺设备安装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明确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设备安装应具备的条件。设备安装前,应逐条检查是否符合要求,不能盲目安装。

7.1.2  设备开箱检验是安装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设单位、设备安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制造商等单位应及时参加,认真填写设备开箱记录。

    设备开箱应使用专用开箱器械按开箱程序进行,在不了解箱体内部情况时不得将撬杠等器械插入箱内,拆下的包装材料应及时分类回收。

    开箱检查、清点完毕后,对每个部件应进行标识,用原来的包装及存放方式进行包装后存放,并临时封箱,封箱后应对整箱进行标识,注明箱内存放内容。

    设备开箱后,尽量直接就位到相应转运方便的地方,暂不能投入安装的,仍存放在集装箱内,施工现场应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尘措施。

    设备铭牌是设备的标牌,应包括制造厂名称、设备名称、型号、设备出厂编号、生产日期、额定工作参数等。

7.1.3  设备基础验收是设备安装顺利进行的保证,不能流于形式,特别是对基础实体强度、外观质量、尺寸等要进行逐项交接。

7.1.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中规定下列起重吊装工程应进行专家论证: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7.1.11  污水处理厂许多设备为专用设备,而且型号很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重要设备应明确设备制造商的技术人员应在现场指导安装和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