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21-2017 建标库

4.5  施工监测

4.5.1  施工控制以监测信息为主,利用监测获得的信息及变形预报的结果,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或采取紧急措施,将可能出现的险情消除在萌芽状态。施工中的变形控制对象主要包括:①支护结构及周围土体侧移量及变化速率;②坑周地表沉降量及变化速率;③临近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的沉降、倾斜等;④支撑构件位移量及位移速率;⑤对坑内外地下水控制效果。当某一项目的变化累计值、变化速率或预测值超出控制指标时,应立即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造成变形过大或增长过快的原因,然后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条件采取合理的措施排除险情,如立即停止开挖、及时回填或在基坑背面挖土卸荷。

    重要的施工设备包括钻机、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有下列任一情况时应进行性能检测:①使用时间超过相关规定;②对机械性能持有怀疑;③同类型号机械多次发生安全事故。

4.5.2  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点位布设间距应小于20m,应布置在构筑物四角、转角位置、沉降缝、施工缝等能反映出结构特征的位置。施工中沉降观测点可分两次设置,即第一次设置在基础底板上,第二次设置在地坪线以上。构筑物沉降观测周期和时间应满足构筑物荷载变化和时间周期的要求,应在建(构)筑物每增加一步荷载后观测一次,且应在基础完工、主体完工、设备安装完成以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各观测一次。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观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有关规定。

4.5.4  本条列出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应采取应急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