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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属》。构筑物 — 《 6.4.1 【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第6.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扰动的地基!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     2  !有抗:渗要:求的小型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其混凝土】宜一次浇筑成型; ! ? ,  :   3《  进出水堰、口、!孔、槽等结构—宜采:取,预,。制装配或分次浇【筑,方式施工; !。。     —4  与已》完成结构衔》接施:工前应调正》预留钢筋;施工中钢!筋,接头应牢固可靠【混凝土?。。结合面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    》 5 ? 塘体结构、管渠】结,构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 , 6?.4.2 》 ,构筑物?栏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施工前应先进行现!场,放样并应《精确计算出各种杆】件的长?度; 】    2  【。应按杆件的长—度下料其构件—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1mm; 【   》。  3  》应选择合适的焊接】工艺;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在施【焊前:应通过焊接工—艺试:验验:证; 【    《 4  焊接—时构件之间的焊点】应牢:固焊缝应饱满焊【缝金属表面的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 【 ,   5  杆【。件焊接组装完成后】应进行抛光并做防锈!处理外观应光—。洁平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