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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附属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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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第6》.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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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扰动的地基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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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有抗渗?要求的小《型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其混凝?土宜一次浇》筑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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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进出水堰、》口、孔?、槽等结构》。宜采取预制装配或分!次浇筑方式施—工;
》
? 《4 ?与,已完成结《。构,衔接:施工前应《。调正:预留钢筋;》施工中钢筋接头应牢!。固可靠混凝》土结合面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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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塘体结【构、管?渠结构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6】.4.2 》 构筑物栏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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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工前?应先:进行现场放样并【应精确计算出各种杆!件的长度;》
》
2 应!按杆件?的长:度下料其构件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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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选,择合适的焊接—工艺;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在施:焊前应?通过焊?接工艺试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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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焊!接,时构:件之:间的焊点应牢固【焊缝应饱满》。焊缝金属《表,面的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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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杆件焊接组装完成!后应进?行抛光并做》防锈处理外观应光】洁平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