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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附属构筑物 】 》6.4.《1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2节、第6.3节】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扰动的地基土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 《    2 — 有:抗渗要求的小—型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其混凝】土宜一次浇筑—成,型,; 【    《3  进出水堰【、口、?孔、槽等结构宜【采取预?制装配或分次—。浇筑方式施工; ! ,     【4  与已完成【结构衔接施工前应调!正,预留钢筋;施工中钢!筋接头应牢固可【靠混凝土《结合面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 】    】 5:  塘体结构、管渠!结构等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执行 ? ? 6.4.2  !。构,筑物栏杆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施工》前应先进行现场【放样并应精确计【算出各种杆件—。的长度; 》 《   ?  2  应按杆件!。。的长度下料其构【件下:料长度允许偏差应】为±1mm; 【   【  3  应选择合!。适,的焊接工艺;首次采!。用的:焊接材料、焊接工】艺在施焊前应—通过焊接工艺—试验验证《; 》 ,     4  焊!接时构件之》间的焊点应牢固焊缝!应,饱满焊缝金属表面的!焊波应均《匀不得有裂纹、【夹渣:、焊瘤、烧穿、弧坑!和,针状气?孔等缺陷; !     5  !杆件焊?接组装完成后应进】。行抛光并《做防锈处《。理外观应《光洁:平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