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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 ,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