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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  (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 ,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  : ,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