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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要求 》 第十六条 —。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   ?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  : ,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  : ,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  :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 (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   ?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  :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 ,  :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