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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 (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