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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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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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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 ,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
,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
?。。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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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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