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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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 ,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 ,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 :。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
, :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
,。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 :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 ,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 ? 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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