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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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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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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县,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等同步组织编【制市、县城和镇(】。乡)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市?、县、?镇(乡)《的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要求
】 (一)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二)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的建?设保障公共绿地、】公共交通停车场(】枢纽)、避》难,。场所等公共空间【用地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推行建筑节—能措:施改善人居》环境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 (三)保持【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风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调查与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布
【 (四)市和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零星插?建和高强度开发【建设严?格控制景观视—廊内:的建设提高绿地【率彰显?山,水,园林生态《城市特?色
(五】。)镇:(乡)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标准】统筹布?。局产业、居住等各】类用地优先安排供】水、排水、防洪、】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 (六》)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优?先安排生产》、生活?必,。需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室、!文化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符合节能节!地、防灾减》灾等规定《
? , (七?。)市和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鼓励和引—导市和县城规划【区外的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主动书面】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
, 对》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项》目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城:市,旧,区改造?、新区建《设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建设各类》公共服务《、市政公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节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省【、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一)需—要省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二《)需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标明拟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
(】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批准《文件;?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向性意见拟选位【置,。所在地的政府—意见;
(!五)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者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复意见;—
,
,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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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园】林、古树《名木:、水利、电力、地】质安全?等项目应当》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八)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等材料
》 (九》)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
(十)【需要:占用采煤塌》陷区:水面或国家》湿地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专题》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通过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附选址位置》。红线图;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附:。图,;需要?。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还?应包:括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和设施?条件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调】整,容积:率的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或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的现状电子地!形图:。;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总平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尚需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文件等!。材,料,。;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等材料
—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面积和建设规—模、允许《建设:的范围等《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报告、申—请表;
—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及土地使【用权证;
】 (四)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 (五)经审查合!格的全?。套,工程建筑施》工图及结构基—础施工图;
【 (六)需要进!行日照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供日照》分,析报告和交通影响】报告;
】。(七:)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征求》建设、环保、国土资!源、教育《。、水利、林业、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供【审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与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符?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审核—不,相符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办【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人防、墙改】、散装水泥、文【物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涉及相邻权【关系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醒目的位置予以!批前公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听取社》会和公众提出的合】理意愿和要求并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举行听《证听证会笔》录,应当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个人)在建设项!目的:工程放线《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有以下内容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编号及其【发证机关名称—;
:
: ,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 :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
?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
(五)【投,诉,。、,举报受理途径和【单位;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要求的其他内容
】
?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保持公示【内,容,的完整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要求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
》 建设单位】(个人)在放线时应!。当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书)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现,场核验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予以放线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个!。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内容要求和!核准的?施工:图,、,放,线,图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至基:础±0.00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组织验线《经核:验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可继【续施工;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个人)应提—供人防、《墙改、散装水泥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换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测绘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工程相关的测绘!数,据及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申请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第五节 市【政工程规划许可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工程等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及配套设施等;
! (二)河【。、湖码头、闸—坝、堤防及护—砌工程?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三):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铁路和站(!场):设施;
】(四)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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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市政: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执行【
第三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地、河《道、各单位自管用】地,或涉及?净空控制、气象探】测、文物古迹、【通讯设施《、军事设施和人民】防空工程等》保护区范《围的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书面【意见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必须按】。照道路规划设—计要求统《筹布置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经大修!的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掘的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的】新建管线工程—应地下敷设现有【架空杆线包括电力、!电,讯,缆线和有线电视信号!。线等:应按规划要求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三十五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服从规划管—理,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城镇地下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节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村庄【规划: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不包?括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经?审核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批前、批后公示】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和】听证程序参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按照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节: ,规划许?可证:件时效
《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的,有效期?为10?0天:。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发《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只能一?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自行失效
!
第八节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第三十?九条 在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确需使用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文,件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依据有关规范标准】提出临时用地—规,划条件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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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的?;
(【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文件?并完成设计方案的临!时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据—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核定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延期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自:使用期限届满之日】或者接到许可机关提!前拆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无偿—拆除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
第九节《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实行连续】跟踪:检查制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是否严格遵【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现场跟踪检查—发现违?反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的应及】时,制止、?整改并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规划审批内】容参与?规,划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
》竣,工规划核实办法按】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淮政!办〔2010〕2】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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