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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街路》、公共场所、河道、!铁路、?公路沿线《、,公园风景区及居民区!巷路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准》乱倒垃圾、污—。物和:冰雪、污水等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九条《 载运易飘落物的】车辆进入市区—时,必须覆盖苫布;严】禁带泥机动》车,辆地城区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由专:业队伍、街》道和企业共同负责】治理:和保洁?;环:城乡镇应《当积极配《。合,。对,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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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环卫【处负:责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公厕、《垃圾:点的消杀工作城市】。。垃圾必须达》到日产日清生活垃】圾逐步实现袋装化】按时定点倾倒垃圾水!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城》区内浑江段的—防洪工程建设城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城:区内的?河流、水塘的—清淤、水毁工程【的修复和江河堤坝】的环卫?绿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的《主要街路《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箱)对城市的厕】所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建》设应当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并设专人负责!消杀、清扫、—清掏: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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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单》位的室内环境卫生】由各工?。作单位自行负责并保!。证岗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室内《。应当:。坚持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外应—当保证设施齐—全环境?优美、整《洁、有?序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单】位和个人基建—或修缮产生的—渣土由环卫部门确】定清运?时间、路线》和倾倒?地点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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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集【贸,市场负责场内—。及,入,口外十五米以内卫】生保洁逐步实—行净菜上市及时清】除市场?垃圾、污物》定期消?毒严禁在市场外摆摊!交易经批《准的临街路水果、饮!食摊点必须设置废】。弃物容器及清扫【工具并?负责半径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公共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管理规定》。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或单位必【须重视?除“四害”工作【设专:人管理消杀控制和治!理孳生地“四—害”密度须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因建设!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建设—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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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卫生(保洁)】费
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排放灰渣、】烟雾和?有异味的加工业【)必:须编报环境和卫生】影响报告书并经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设施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是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废渣、废气、【废水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在限—期内治理医》疗,。、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化学【制,。口厂等?单位排?。放含有毒、有—害,、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任意排《放遗弃污染环境
!第三十一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治理;噪声污染严!重短期内又不能【治理:的必:须关停或迁移噪【声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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