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油系统通风
8.4.1 油泵房属于甲、乙类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
8.4.2 为了防止油管沟内油气积聚,产生爆炸危险,应及时排出,规定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
8.4 油系统通风
8.4.1 油泵房属于甲、乙类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
8.4.2 为了防止油管沟内油气积聚,产生爆炸危险,应及时排出,规定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