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8.4  油系统通风

8.4.1  油泵房属于甲、乙类厂房,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式。

8.4.2  为了防止油管沟内油气积聚,产生爆炸危险,应及时排出,规定通行和半通行的油管沟应设置通风设施,并应设置可靠的接地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