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9.2  照明

9.2.1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时,应按表9.2.1中所列的工作场所装设继续工作或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

9.2.2  表9.2.1中所列工作场所的通道出入口应装设应急照明。

9.2.3  锅炉汽包水位计、就地热力控制屏、测量仪表屏及除氧器水位计处应装设局部应急照明。

9.2.4  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1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主环内的应急照明照度,按正常照明照度值的30%选取。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0lx。

9.2.5  当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配有卤钨灯和额定功率为100W及以上的光源的灯具(如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物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9.2.6  超过60W的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和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2.7  主厂房、生产办公楼、脱硫电气楼、有人员值守的辅助建筑物以及电缆夹层应沿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以及安全出口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的设置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2.8  建筑内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