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229-2019 建标库

8  燃煤电厂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供暖

8.1.1  运煤建筑供暖热媒的供水宜采用温度不高于130℃的热水。严寒地区当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其散热器入口处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应选用表面光洁易清扫的散热设备。

8.1.2  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8.1.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8.1.5  室内供暖系统的管道、管件及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8.1.6  当供暖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预埋钢套管,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严密封堵,并在穿墙处设置固定支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