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86-2011 建标库

3.2  施工要求

3.2.1  传染病医院建筑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具有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资质的施工企业,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2  施工人员均应经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培训及考核,特殊工种应持有上岗证。

      3  应由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4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5  施工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时,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实施。

      6  分部分项工程或工程中的复杂工序施工完毕后,应进行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返工达到合格,并应记录备案。

3.2.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3.2.3  传染病医院建筑工程施工中,不应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不应擅自拆改水、空调通风、电、燃气、通信等配套设施。

3.2.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3.2.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和防毒的法律法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器具和标识。

3.2.6  管道、设备等安装及调试宜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应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

3.2.7  工程施工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当施工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3.2.8  施工过程中应做好半成品、成品的保护,防止污染和损坏。

3.2.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