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材料和设备要求
3.1.1 所用材料和设备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应在有效期之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经过试验和技术鉴定,并应制定可行的技术措施。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1.2 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1.3 所用材料和设备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和设备包装应完好,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1.4 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在运输、保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材料和设备损坏或污染环境的措施。
3.1.5 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