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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夏:回族自治《州,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 20》10:年1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 2010年5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防治:饮用水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生活饮用水—源是指?。各县(?。市)县城区、各【乡(镇)、村、社及!人饮工程集中式【饮用水取水水源 !。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饮用水源—质量负责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 ?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对》当地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实行监【测结果报告和公示】制度并发布饮用水】源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 第五!。条 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各有关单位有保【护下游和辖区外【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责任和义!务对污染生活饮用】水,源和损害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 ,   因《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受!到危害的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     饮用水!源污染者无力排除】危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污—。染修复工程恢—复饮用水源的环境】功能;?饮,用水源严重》污染、环境》功能难以恢》复由相关人民政府负!责开发新的水—源 】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对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规划;跨区域、!流域的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划定方案和【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 ?。 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一级保护》。区采取隔离和—封闭措施;对各级】保护区的《边界设定《明确的界碑或界桩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者损毁— 》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表水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二)地下水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水质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的Ⅲ类水质!标准控?制 — 第《十条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  1、禁》。止设置排《污口以及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   2、禁止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废!水及其他废弃—物;   】  3、禁止停靠】船舶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     4、【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 —    》 5:、禁止?在,供水自?流沟保?护范:围内建设居民点【和商业网点;—     6!、,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放养畜禽、旅游】、游泳、《垂,钓、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体:的活动 —     (二)二!级保护?区     !1、禁止新》建,、扩建化学》。制浆:。、,制革、印染、—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污染水—环境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由县》(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2、禁》止一切危害水—环境生态平衡及【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     【3、:禁止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各类《农药;  】   4、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 :     5、【原有的污染源、改】建及以新代》旧项目?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总量!控制对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达标排放保】。证,水源保?护区内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 《     (三)!准保护区 【 ,    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符合规定】。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放量 ? , 第十一!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各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一级保《护区内 —     1、禁止!新,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 【  ?   2《、取水井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坑、【粪坑; 《     【3,、,禁止采砂《取土已开挖》的砂石坑必须以无】害化方式回填—; 《     4、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  :   5、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   【  6、《禁止设置《油库、加油站;【    【 7、禁《止,建立:墓,地,;  —。   8、禁止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  :。   9、》禁止其他造成—和可能造成地下水】水源污染的行—为    】 (:二)二?级保护区内 !    1、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 ! ,   2《。、,。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的污水灌溉》农,田    】 (三)准保护区】内    】 1、因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城市垃《圾、粪便和》废弃物?堆放场?必须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  2、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倾倒城》市垃:圾和工业废渣 ! 第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 ? : 第:。。十三条 各级水源】保护区?内原有的居》民点不再《扩大:范围确?。需改建的应按批准】的城市和《村镇规划进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 ?。 第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时由?。州、: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第《十,五条 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源污!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处理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准备 》 : ? 第:十六条 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 第《十七条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居,民,发布饮用水源污【染事故警《报   【  :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其他的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 】 :第十八条 》各县:(,市)对?新开辟的水源—供水建设项目和人】饮,工程都?要进行区域环境【和水量水质评价【及环境风险》评价 ? 第】十,九条 ?。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第二!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污口和二!级保护?区内限期《治理污染《物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污口【由县(?市)人民政府分别不!同情况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第,二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不同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对拒?绝、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