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 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四《条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 第六条》 :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 第【七条 》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 :。。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八条 》。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第九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第十二条 !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5《.其他相《。关证明 【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  :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第十三条 ! ,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 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 第十五条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第十六条 — :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 :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