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 ,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 第三条 【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 第四《条 :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六条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   》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八条 —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第九条 《。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 ?第,十条 《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第十二》条 ?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 ,。  ?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 5.其他相关证明! ,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第十三条 【 ,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 ,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 , 第十五条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 ,。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