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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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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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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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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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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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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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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第十条 【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 第十一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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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 ?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第十二【条 ?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5.其他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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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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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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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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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第十六条 【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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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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