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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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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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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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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
第七条 !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八条 》。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第九条 】。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第十条 —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第十《二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
, 《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 5.其他【相关证明
!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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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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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第十五条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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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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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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