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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 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 第七条 【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八条 !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第十二条 【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 ,   ?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5.其】他相关证明 —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 , 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 第十五条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第,十六条 》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