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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 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 : 第七条】 ,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 ,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第十二条 !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   《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 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 , 第十五》条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 : 第十六条 【 ,。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