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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第三条 —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五条: ?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六条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 》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 第十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第十《二条 ?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  5.其》他相关证明 —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 ,。   《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  《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第十五条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第十六条 — ,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八条 》 ,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