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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 第【三条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 第四条 !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六条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 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  : ,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  ?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 ? 第八条 —。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 《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 , 第十条 【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 —第十一条 【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 , ? :第十二条 【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  5.其他相【。关证:明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 ,  :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 ,。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第—十三条 》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 第?十四条 —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 : 第十—五,条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 第十!六条 《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 第十九条 !。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