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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茅?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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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思茅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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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持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并且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
】 第三条 —。 :思,茅,市建设局是》全市城镇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分配及全市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局下设?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申请、审》核、退出和租赁管】理等具?体工作财政、民政】、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社区居?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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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根》。据思茅实际思—茅市廉租《住房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 》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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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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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补助【的资金;
】 , (?二):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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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左【右作:为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专,项补:充资金;
】 (《五):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 (六)接】受,社,会的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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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维修、管理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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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镇廉租住房的【来源
—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新建或收购用于廉租!的,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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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单位或部门闲【置的:住,房中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单—位自管公房;
!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住房;
》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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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廉租住房!。使用功能以》满足承租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新【建的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0?至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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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由市廉租!办根据市场租金和最!低社:。会保障线的变化情】况制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定期》公,。布廉:租住房在60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计算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成本!租金计租成本租【。。金,为廉租房租金—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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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廉租住房—建,设,及管理中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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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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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收入保障线以下;】
— (:二):。现,人均住房(》含租:住公房?。或,私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五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一年?。以上;?
: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六个月以!上;
!(五)?家庭成员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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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审批程序
】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市廉租办领取申请!表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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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家庭现住房状况!证明(职工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房管部门出具—证明);
》
— 5:.,其他相关《证明
— , , (二)初审市廉租!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的初审《
: ? (三)公示经】初,审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小区或社区—公示15天接—受社会?的监督
》 》(,四)复核《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
(五!)轮候?对于已登《记的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廉租办经《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廉租办取消【资格
!(六)配租经—。市廉租办调查—核实准予配租的家】庭签订思茅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进行?配,租
】。(七)?复核退出《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公示7天凡!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或因家庭!人数:减少住?房面积扩大》不,符,合享受廉租》条件: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退出?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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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 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 , (一)廉租【。住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协议中应载》。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出租廉租住房的!产权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保证—。住房安全《使用定期维护—、指导住《户正常使用廉租住】房;
《 《 ,(三:。)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廉租?。住房:闲置、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违反上述【规定廉租办可—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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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用途
《。 ,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月交纳租金【不得拖欠拖欠—租金每逾期》一月按租《金标准的5%缴【纳滞纳金;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廉租办可—依法追缴租》。金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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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 单位为其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廉租住房!。。的取消?该单位两年以—内,为职工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申—请人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由《廉租办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两】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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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凡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 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 ! 各县(区)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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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 :本办法?由思茅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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