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作业是一项技术性、安全性要求很高的工作,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导脚手架搭拆作业的技术文件。如果无专项施工方案而盲目进行脚手架的搭拆作业,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目的,是要求在脚手架搭设和拆除作业前,根据工程的特点对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进行设计和计算,编制出指导施工作业的技术文件,并按其组织实施。
根据工程特点是指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工程实际,满足施工要求和安全承载、安全防护要求;应根据工程结构形状、构造、总荷载、施工条件、环境条件等因素,经过设计和计算确定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施工方案。
应经过审批是强调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把关,按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对于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规定需进行审核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核论证,并应按专家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组织实施是指搭设、检查验收、使用、维护与管理、拆除的作业过程落实,强调按方案指导施工。
3.1.2 脚手架是由多个稳定结构单元组成的。对于作业脚手架,是由按计算和构造要求设置的连墙件和剪刀撑、斜撑杆等将架体分割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稳定结构单元,这些相对独立的稳定结构单元牢固连接组成了作业脚手架。对于支撑脚手架,是由按构造要求设置的竖向(纵、横)和水平剪刀撑、斜撑杆及其他加固件将架体分割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稳定结构单元,这些相对独立的稳定结构单元牢固连接组成了支撑脚手架。只有当架体是由多个相对独立的稳定结构单元体组成时,才可能保证脚手架是稳定结构体系。脚手架的承力结构件基本上都是长细比较大的杆件,其结构件必须是在组成空间稳定的结构体系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架体的构造设计应注意的是:①脚手架的构造应满足设计计算基本假定条件(边界条件)的要求。脚手架设计计算的基本假定是脚手架设计计算的前提条件,是靠构造设置来满足的。对于作业脚手架而言,边界条件主要是连墙件、水平杆、剪刀撑(斜撑杆)、扫地杆的设置;对于支撑脚手架而言,边界条件主要是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竖向(纵、横)剪刀撑、水平剪刀撑、斜撑杆、扫地杆的设置。②脚手架的设计计算模型与脚手架的构造相对应。当构造发生变化时,设计计算的技术参数也要发生变化。③当剪刀撑、水平杆、扫地杆、节点连接形式等按不同构造方式设置时,架体的稳定承载力会存在很大差别。基于上述原因,本标准提出对架体构造应进行设计。
3.1.3 脚手架是根据施工需要而搭设的施工作业平台,必须具有规定的性能。能承受设计荷载是指在搭设和使用期内的预期荷载,将哪些荷载作为预期荷载应在设计时考虑。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是指使架体承载力明显降低的变形;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单位多年研究,在荷载作用下,架体初期的变形对脚手架承载力没有明显的影响,只有当变形发展到一定程度时,脚手架的承载力才会明显下降。在使用中,脚手架结构性能不得发生明显改变,是对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保持基本性能的要求。脚手架是采用工具式周转材料搭设的,且作为施工设施使用的时间较长,在使用期间,节点及杆件受荷载反复作用,极易松动、滑移而影响脚手架的承载性能。因此,本标准要求架体的节点连接性能及承载力不能因上述原因而降低。不得发生整体破坏是指连续倒塌、整体坍塌、坠落破坏。脚手架遭受意外作用和偶然超载都是局部的作用,可能会引起脚手架局部构件损坏,但不应发生连续破坏。脚手架所依附、承受的工程结构不应受到损害是指脚手架搭设在建筑结构上或附着在建筑结构上时,对工程结构不应造成损害。
3.1.4 条文所述是对脚手架结构、构造、连接、搭设与拆除、使用的总体要求,也是今后脚手架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