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