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材料、构配件
4.0.1 脚手架所用钢管宜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中规定的普通钢管,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表4.0.1 钢管外径、壁厚、外形允许偏差
注:S为钢管壁厚;D为钢管直径。
4.0.2 脚手架所使用的型钢、钢板、圆钢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
4.0.3 铸铁或铸钢制作的构配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锻铸铁件》GB/T 9440中KTH-330-08或《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T 11352中ZG270-500的规定。
4.0.4 木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木,其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立杆、斜撑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Ⅲa级的规定;
2 水平杆及连墙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中承重结构原木Ⅱa级的规定。
4.0.5 竹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生长期为3年~4年的毛竹,竹杆应挺直、坚韧,不得使用枯脆、腐烂、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4.0.6 脚手板应满足强度、耐久性和重复使用要求,钢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冲压钢板脚手板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5mm,板面冲孔内切圆直径应小于25mm。
4.0.7 底座和托座应经设计计算后加工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级钢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中Q345级钢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座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托座U形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钢板与螺杆应采用环焊,焊缝高度不应小于钢板厚度,并宜设置加劲板;
2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插入脚手架立杆钢管的配合公差应小于2.5mm;
3 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螺杆与可调螺母啮合的承载力应高于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承载力,应通过计算确定螺杆与调节螺母啮合的齿数,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
4.0.8 材料、构配件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应采用设计规定的公称值;工厂化生产的构配件几何参数实测平均值应符合设计公称值。
4.0.9 钢筋吊环或预埋锚固螺栓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4.0.10 脚手架所用钢丝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用途钢丝绳》GB/T 20118、《重要用途钢丝绳》GB/T 8918、《钢丝绳用普通套环》GB/T 5974.1和《钢丝绳夹》GB/T 5976的规定。
4.0.11 金属类脚手架的结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工焊接所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所焊接金属物理性能相适应。
2 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所采用的焊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熔化焊用钢丝》GB/T 14957、《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 8110、《碳钢药芯焊丝》GB/T 10045和《低合金钢药芯焊丝》GB/T 17493的规定,选择的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金属物理性能相适应。
3 普通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 C级》GB/T 5780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的规定。
4.0.12 脚手架挂扣式连接、承插式连接的连接件应有防止退出或防止脱落的措施。
4.0.13 周转使用的脚手架杆件、构配件应制定维修检验标准,每使用一个安装拆除周期后,应及时检查、分类、维护、保养,对不合格品应及时报废。
4.0.14 脚手架构配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且可重复使用。构配件出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杆件、构配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使用带有裂纹、折痕、表面明显凹陷、严重锈蚀的钢管;
2 铸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砂眼、气孔、裂纹、浇冒口残余等缺陷,表面粘砂应清除干净;
3 冲压件不得有毛刺、裂纹、明显变形、氧化皮等缺陷;
4 焊接件的焊缝应饱满,焊渣应清除干净,不得有未焊透、夹渣、咬肉、裂纹等缺陷。
4.0.15 工厂化制作的构配件应有生产厂的标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