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8〕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重点监管企业【
, 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8【年11月7日
【。
吴忠市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整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的【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死亡事?故而隐瞒不》报、迟?报行为?;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一般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受理原则也》可越级举报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设立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六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举报内容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及?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七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三)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关,。闭而继续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经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
】(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从业人》。员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从业人员、【居民:安,全的;
】(六)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改建、扩建的;
! (七)—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或资金投入】。不足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进行专业《。。技术培训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 《(十:)其他?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
对群【。众举报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举报受》理部门、《公安:、纪:检,监察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成!事,故隐患?评估:小组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认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为?奖,励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 (一)【举报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 (二)举报第!八条第四、》六,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 :。 (三)举报【第八:条第:五项情?形的给予举报人【3,0,050?0元:奖励;
【 ,(四:),举报:第八条第七、八、九!项情形之一》的给予举《报,人10020—0元奖励;
—。 (》五)事故隐患—评估小组认》为可奖励《的其它情形的给予举!报人5?01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已查实的】事故和隐患举—报人再举报的要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给予举报人表!扬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举报》事故和隐患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基金奖励资》金来:源由财政部门—从上缴的安全生产罚!没收:入,中予以?列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