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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草原权属
】第四条 《 本州境内的天然草!原(:草,山、草地、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和,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和退《牧,。还草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核发证书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建设
《。
?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乡或《牧,委会为发包方家庭或!者联户为承包方 】
承包草!原,应当相对集中连片】留出牧道、饮水【点及配种点等公【用草原
第五!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承包的—草原: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况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牧委!会,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牧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
? , 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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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
: (二)承包经营!期内按有关规定【享有对其草原—上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贝母、当归【、大:黄等)的采集及其收!益权;
》
(》。。三)接?受,国家生态补偿—和草原建设资助【的权利;按规划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草原的权利;— ,
(—。。四)承?包草原被依法使用或!受到人为破坏的依】法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
? (五)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六?)享有依法流—转,。、法定继承人继承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生态】移,民的草原承包权不】变
《 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承包合同坚持以【草定畜服《从草原建设统—。一规:划;
《
(》二)严格执行州、县!政府有关二》级野:生,。植物的采《集规定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
(三)】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七条 《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者—因迁出、转产、【牲畜大?量,减少或无力经营【畜牧业生产的—。经,原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可,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允—许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 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未!实行承?包的:草原不得《流转
】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流转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草原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草原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属】于原:承包方投入部分的】草原设施经原—承包方与第》三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给予原】承包方合理补—偿
》第八条 《 国家和集体投资修!建,的房屋、配种站、水!井、水渠等草原【设施由承包方管理】、维护和使用—也可折价《归承包?方所有;由国家【补助、?承,包方自筹资》金建设的草原—设施归承包方所有】
第九—。条 :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行政区【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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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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