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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四条 本州—境内的?天然草原(草山、草!地、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和【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和,退,牧还草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
: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核》。发证书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建设
— :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乡或牧委》会,为发包方家庭—或者联?户为承包方》
承包!草,原应当相对集中【连片留出牧》道、饮水点》及配种?点等公用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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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承包的草原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况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牧委会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牧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 ,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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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经营期内》按有关规《定享有对其草—原上: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贝【母,、当归、《。。大黄等)的采集【及,其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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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国家生态补偿!和草原建设资助【的权利;《按规划?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草原:的权利;
【 (四)承包草!原被依法使》用或受到人为破【坏,的依:法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
》(五)?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六)享有依法流转、!。法定继?承人:。继承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生态移【民的草原承包权不变!
—。 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承包合同坚持以草】定畜服从草原建设】统一规划;
】 (二)严【格,执行州、县政府有】关二级野生》植物的采集》规定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三!。)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
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者因迁出、转【产、牲?畜大量减少或无力经!营畜牧业生》产的经原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可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允许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 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未实《行承包的草》原不得流转
【
《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流转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草原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草原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属于原承包方投入】部分的草原设—施经原承包方与第三!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给?。。予原承包方合理补偿!
第八—条 : 国家和集体投【资修:建的房屋、配种站、!水井、水渠等草【原设施?。由承包?方管理、维护—和使用也可折价【归承包方所有;由国!家补助、承包方自】筹资金建设的草【原,设施归承包》方所有
— 第九条 》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行政:区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第十: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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