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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草原!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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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州境内的【天然草原《(草山?。、,草地、草坡》及疏林草地、—灌丛:草地)和人工草地】(改良?草,地和退牧还草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按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核发!证书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下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建设 —
: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可以:承包到家《庭或者联户经营【乡或牧?委会:为发包方家庭或【者联户为承包方 】
? 承包草—原应当相对集—中连片留《出牧道、饮》水点及配种点等公用!草原 ?
第五条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承包的《草原进行调》整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况: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牧,委会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牧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草原《承包经?营期限一般》。为五十?年,。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与承包方》必须签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 , 承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的经营自主权;】
》 (二)承》包经:营期内按有关规定享!有对其草原上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冬虫夏草、—贝母、当归、—大,黄等)的采集及其收!益权;
【 (三)接—受,。国家生态补偿和草原!建设资助的权利;按!规划自筹资金—自主建设《草原:的,权利;
【 :(四)承包草—原被依法《使用或受《到人:为破坏的《依法获得《补偿和?赔偿的权利; 【
》(五)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在: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请求处理】及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 (六《)享有依法流转、法!定继承人《继承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期届满后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 (七)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退牧还《草、生态移民的【草原:承包:权不变 《
《 承包经营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草原法律法【规自觉?履行承包《合同坚持以草定畜】。服从:草原建设《统一规划;
】 (二)严【格执行州、县政府有!关二级野生》植物的采集规定【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 , (三)接》受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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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经营者因迁出—。。、转产、《牲畜大量减》少或:。无,力经营畜牧业生产的!经原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可,依法解除承包合同】或允许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 , 草原》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合法的原!。则未实行承包—的草原不得流转【
— 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由】承包:方和第?三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方可流转采!取转让形《式流转的《草原需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草原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属于【原承包方投入部【分的草?原设施经原》承包方与第三方【共同协商由第三方给!予原承包方合—理补偿
第八!条, 国家和集体【投资修建的》房屋、配种站、水】井,、水渠等《草原设施由》承包方管理、维护和!。。使,用,也可折价归承包【方,所有;由国家补助】、承包方自筹资金】建设的草原设—施归承包方》所有
第九】条 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行《政区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
? 第十条 草【。原权属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及其设《施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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