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5月1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4《月2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管理的【涝池、蓄水池和水库!的水其使用权—属,于该组织
】 : 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者使用
【 依法》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使用
】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坚【持“计划、合理、】科学”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合理》开发:水资源;《开发者可享受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鼓励种草植!树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 第八条!。。凡在: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耗》水量
? ?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其权》限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
—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 《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核发取水—许可证;
》 (—六)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区—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牧《、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害】
【第十:。一,条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的开发》利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布哈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 :巴,。音河、赛《什克河、《察汗乌苏河》、鱼卡河《等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其—他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兴建?取水、蓄《。水工程应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利用规划》及供水规《划严格执行防—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三条兴建小型取水!、蓄:水工程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大中型?。。蓄水工程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取水项目建—设前要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未经批准的取水【、蓄水工程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自》治州境内《新,。建耗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提出水—重复利用的实施【方案及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对》水利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立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对本条!例公布前《已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制定:治理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划定城—镇和农牧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人畜饮水工【程管护办法保障【人畜饮水安全
】 在—。河道、水渠》、水库等水利工【程内和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限期?治理;危害人畜用】水的排污《口必须封闭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岸、】水库、机井、水渠】岸(堤)《、泉眼保护范围内】非法:建筑:、采石、采砂—、取土?、采金、挖坑、【打井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非法采?伐,林,木及其他《危害取水工程及河道!、,水体安全的活动【
》 第十九》条,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渠的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倾倒土!石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 第《。二十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修:建取水?工,程及其渠系设施【须有防?渗漏措?施和节水措施方能】进行建设;》已投入使用但—无防渗漏措施的【取水工程应当按照】防,渗漏:要求进行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必须停止—使用
【 :各级农?。牧、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制定并【。。实施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滴灌、渗灌】、,喷灌等节水技术【
《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的—开采应从严控—制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导致草场植被!退化、土《壤,荒漠:化、:地面沉陷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 , 《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进行》系统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利工程—、防汛工程》及有关设施和水【文监测、《水文地质设施
】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 , 凡利用水》工程:和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级【限额:管理的原则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或超—量取水
—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 (一)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的饮水;
!。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
— : (三)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取水!的;
《 , , (五《),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取水的
【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均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 , 如无特殊—原因取水许可—证,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则取水单位和【个人可视为同意可自!行取水
【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蓄水工程使—用者:和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 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污染?治理:水害进行有关水【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七】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 第二十八》条用水?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用水行业!综合定额和单位用水!定额并按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行业和单位—进行核定《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的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而擅自变】更取水点的
【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敷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末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按《前,款规定给以》处罚
— : 第三十四条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 : 处罚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但—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 第三十五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水资【源管理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阻,碍,、殴打水《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搞《非法中介行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参与当事—人提供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 ,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 ,(四:)不履?行岗:位责任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 (五)【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责任的;
》 《 ,(六)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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