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5月1—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4月》2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管理的】涝池、?蓄,水池和水库的水其使!用权属于该组织
! 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者使用
》 》依法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使《用,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坚持“计划、合理、!科学”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合理开发水—资源;开发》者可享?受,。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鼓励种草植树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 第八条凡在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耗水【量,。
《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其权限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
】。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 ?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核发《取水许可证;
】 (六)【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区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牧、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害—
,。。 第十】一条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的开发利【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布》哈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巴!音河、赛什克河、察!汗乌苏河、鱼卡河】等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其《他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二条兴建取水!。、蓄水?工程应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利,用规划及供水—规划:严,。格执行防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三条兴建小!型,。取水、蓄水工程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大【中,型蓄水工程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取水项目—建设前要《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未经批准《的取水、《蓄水:工程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 , 第十五条在自治州!境内新建耗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提出水重复利!用的:。实施方案及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对:水利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立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对本条例公布前】已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制《定治理措施》限期治?理
: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划【定城镇?和,农牧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人畜饮水工程管】护办法保障人畜饮水!安,全
【 在:河道、水渠、水库】等水利工程》内和: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限期治理【;危害人畜》用水的排污口—必须封?闭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岸、:水库、机井、—水渠:岸(:。堤)、泉眼保—护范围?内非法建筑》、采石、采砂、【取土、?采金、挖坑》、打井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非法!采伐:。林木及其他危害取水!工程:及河道?、水体?安全的?活动
《 , 第十—九条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渠的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倾,倒土石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 第【二十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修建取水工程及!其渠系设《施须:有防渗漏《措施和节水措—施,方能:进行建设;已—投入使用《但无防?渗漏措施的取水【工程应?当按照防渗》漏要求进《行,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必须停止使用
】 》 各级农牧、—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制定并【实施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滴《灌、:渗灌、喷灌等节水技!术
【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的!开采应从严控—制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导致草场植!被退化、《土壤荒?漠化:、地面?沉陷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进行系统—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利工?程、防汛工程及有】关设施和水》文监测、水文—地质设施
—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 凡利用【水工程和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级限额》管理的原《则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或《超量:取水
? :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 : : (:一)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的饮水;
!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
? , (三)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取水!的;:
, (五【)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取水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均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 如?无特:殊原因取水许可证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则取水单!位,和个人可视为同意】可,自行取水
》 :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蓄:水工程使用》者,和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 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污【染治理水害进—行有关水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七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第《二十:八,条用水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用—水行业综合》定额和单《位用:水定额并按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行业】和单位进行》核定
— ,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的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而擅自变更取水】点的
《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敷:。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末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按前款】。规定给以处罚
】 第三十】四条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 处罚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但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三十五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水资!源管理?。。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阻碍、殴】打水: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搞非《法中介行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参与当事人!提供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 : (四)不履【行岗位责任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 :。 ,(五)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责任的;《
? , (六)》。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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