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5—月1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4月2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管理—的涝池?、蓄水池和水—库的水?。其使用权属于该【组,织
: 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者!使用
!。依法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使用
【 , 《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坚持“计》划、合理、》科学”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合理开发—水,资源;开发者可享受!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鼓励种草植》树,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 : ? 第八?条凡在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耗水量?
? :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其权限!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区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牧、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害
【 第十】。一条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的《开发利?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布哈: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巴音河!。、赛什克河、—察汗乌苏河、鱼卡河!等,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兴建取《水、蓄水工》程应: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利用规划》及供水规划严格执】行防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
, 《 第十三条—兴建:小型取水、蓄水工】程,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大中型蓄水工程!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水项目建设前【。要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未经批准的》。取水、蓄水工程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在自治】州境内?新建耗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提—出水重?复利用的实》施方案及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对水利》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立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对本条例《公布前已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制定治【理,措施限期治》理
— ,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划定城镇》和农牧?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人畜饮水工程管护办!法保障人畜饮水安全!
在河!道、水渠、水库等】水利工程内和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限期治理;危—害人畜用水》的排污口《必须封闭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岸、水—库、机?井、:水渠岸(堤)、泉眼!保护范围《内非法建筑》、采:石、采砂、取土、】采金、?挖坑、打《井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非法采伐》林木及其他危害取】水工:程及河道、水体【。安全的活动
— 《 , ,第,十九条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渠】的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倾倒土《石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 : : 第二十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修建:取水工程及其渠【系设施须有防渗【漏,措施:和节水?措施方能进》行建设;已投入【使用但无防渗漏措】施的取水工》程应当?按照防渗《漏要求进《行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必须:停止:使用
》。 各》级农牧、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制定并实施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滴灌、】渗灌、喷灌等—节水技术
【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的开采】应从:严控制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导致草场植被—退,化、土壤荒漠—化、:地面沉陷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进行—系统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利》工程、防汛工程【及有关设施和水【文监:。测、水文《。地质设施
》 ,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凡】利用水工《程和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级!限额管理的原—则,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或超量【取水
?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 (《一)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的》饮水;?
》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
】 (三?)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取水的;!
? , (五)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取《水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均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 》如无特殊原因取水许!可证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则取水单位和个人!可视为同《意可自行《取水
】。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蓄:水工程使用》者和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 :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污染治理水害进【行有关水《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七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第二】。十八条用《水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用水行业】。综合定额和单位用水!定额:并按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行业和—。单位进行《。核定
》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的
!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而擅—自变更取《水点的
— ,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敷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末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按?前款规定给以—。处,罚,
? 第三十四条!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处罚!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但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 : : :第三:十五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水资!源管理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阻碍、【殴打水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搞非法中介—行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参与当事《人提供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 : (四)《不履:行岗位?责任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 (》五)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责任《的;
【 (六)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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