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5月1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4月2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管理的涝池、蓄】水池:和水库的水其—使用权属于该组织】
—。 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者使用
《 依法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使用
】 :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坚持“?计划、合理》、科学?”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合理开发水资—源;开发者可享【受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鼓励种草植!树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 》第八条凡在》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耗水量
》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其权《。限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 ?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核】发取水许可》证;
】(六)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区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牧、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害】
? , 第十一—条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的开发利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 布哈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巴音河、《赛什克河、》察汗乌苏河、鱼【卡河等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其他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兴建取水】、蓄水?工程应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利用规划及供水【规划严格《执行防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
— 第十三条—兴建小型取水—、蓄水?工程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大中型蓄水工程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水项目建设前要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未经!批准的取水》、蓄水工程》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在自治》州境内?新,建耗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提出水重复利用的!实施方案及》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对水利】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立: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对本条例公布—前已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制定治理措施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划定城镇!和,农,。牧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人畜饮水!工程管护办法保障】人畜饮水安全
】。 在河道、!水渠、水库等水【利工程内和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限期治理》;危害人畜用水【的排:污口必须封闭—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岸、水库、机】井、水渠岸(堤【)、泉眼《保护范围内非法建筑!、采石、《采砂、取土、采金、!。挖坑:、打井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非法采伐林】木,及其他危害》取水工?程及河道、水体【安全的活动
— ? ?。第十:九条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渠的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倾倒土【石,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 —第二十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修建取【水工程及其渠系【设施须有防渗漏【措施和节《水措施?方能进行建》设;已投入》使用但无防》渗漏:措施的取水工—。。程应当?按照防渗《。漏要:求进:行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必须—停止使用《
》 各级农牧、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制定并【实施: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滴灌、渗灌】、喷灌等节水—技术
】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的开采应—从严控制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导致草场植被退化!、土壤荒漠化、地】面沉陷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进《行系统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利工程、防汛【工程及有关》设施和水文监—。。测、水文地》质设施
!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 凡利用水【工程和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级限额管理的原!则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或超:。量取水
!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 (一)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的饮水;
!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
》 (三)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取—水的;?
: , (五)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取水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均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 ,。 ,如无特殊《原因取水《许可证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则取水单位和个人可!视为同?意可自行取水
!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蓄水工《程,使,用者和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 》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污染治理水害进【。行有关水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七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第二?十,八条用水《。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用水行?业综合定额和单【位用水定额并按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行】业和单位进行核定】
,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的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而擅自变更取水点!。的
》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敷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末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按前款规》定给以处罚
— 》 第三十四条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 处》罚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但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 第三《十五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水资源管理】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阻碍、殴打水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搞非法!。中介:行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参与当事人提】供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 ?。 :(四:)不:履行岗位《。责任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 (五)—。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责【任的;
《 ? (六)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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