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8年5月15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4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4月26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3年7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 第四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所修建管理!的涝池、蓄水池【。和,水库的水其使用权属!于,该组织
》 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后蓄水工程的水】归蓄水工《程所有者使用—
— 依:法开采的地下—水归地下水开采【人,使用
《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与防治?水害坚持“计划、合!理,、科学”《的,。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合?理开发水资源;【。开发者可享受自治】州有:关,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自然:植被鼓励种草植树】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沙化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八条凡在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 , , , 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和!设施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耗水《量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其权限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估;
!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和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中】长期:供水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 (—五)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核?发取水许可证;
!。 ? (六)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有】偿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政案件;【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茫崖、—冷湖、?大柴旦行政区—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牧、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防治水污染和水害!
》。 第十一条格尔】木,河、香日德》河、那棱格勒河的开!发利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 布哈河流【域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按照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 巴音】河、赛什克河—。、察汗乌苏》河、鱼卡河等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编: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其他河》流的开发利用—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二条兴建取水—、蓄水工程应—符合资源《。开发利用《。综合:利用规划及供水【。规划严格执》行防洪、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兴》建小型取水》、蓄水?工程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大中型蓄水】工程经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取水【项目建?设前要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未】经,批准:的取水、蓄水工程】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办理立项、用地【及报建手续》
?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自治【州境内?新,建,耗,水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专【项论证提《出水重复利用的实施!方案及措《施由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征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对水利用工》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 ,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予?以立项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对本》条例公布《前已向河流、—湖,泊,及地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制定治理措施限!期治理
—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地实际划定》城镇和农《牧区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人—畜饮水工程管护办法!保障人畜饮水安全】
在】河道、水渠、水【库,等水利工程内和【居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水体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排放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应限—期治理;危害人畜】用水的排《。污口必须封闭
】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岸、水库、—机井、水《渠岸:(堤)、泉眼保护】范围:内非法建《筑、采石、采砂【、取土、采金、【挖坑、打井不—得进行爆破》作业、非法采伐【林木及?其他危害取水工程及!。河道、水体安—全的活动
》 , ? 第十九条—禁止在?河流、?湖,泊、水库《、泉眼、水渠的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倾倒土石等【。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修建?取水:工程及其渠系—设施须有防渗漏措施!和节:水,。措施方能《进行建设;已投【入使用但无防渗漏】措施的取水工程应】当按照防渗漏要【求进行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必须停止使!用
各!级农牧、《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制定并实《施农业灌溉节水规划!和计划?积极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和?渠道衬砌、管—道输水、滴灌—、渗灌、喷灌—等节水技术
【 》第二十一条地下【水的开采《应从严控制保持采补!平衡防止地下水位】下降:导致:草场植被《退化、?土壤荒?漠化:、地:面沉陷等灾害—水行政主管部门【。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
》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地】下水进行系统监测】建立技术档案—并按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
【 , ,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毁坏水利工程、!防汛工程及有—关设施和水》文,监测、水文地质【设施
?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
— ? 凡利》用水工程和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分级限额管!理的:原则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按规定取水【不得擅自变更取【水地点或超量取水】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
! 《(一)?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的饮?水;
】。(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取水的;
! (三)为农牧业!抗,旱应:急取:水的;
】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安全:取水的;
! (五?。)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危害】取水的
【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取水!。均应:办理取水许可证
】。 《 如无特》殊原因取水许可证】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否则取水单位和个!。人可视为《同意可自《行取水
— ,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蓄水工—程使用者《和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示
? 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 》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污染治理水【害进行有关水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二十!七条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第二】。。十,八条用水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城市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用水行!业综合?定额和单位用水定额!并按用水《定,额,定期对用水行—业和单位进行—核定
!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应当缴纳—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的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而擅】自变更取水点—的
? —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敷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末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并按前?款规定给以处—罚
? : : ,第三十四《。条拒不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 《 处罚中涉及—。的,罚款事?。项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由—水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但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 第三十五条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阻碍水资源管【理人员、水政监【察人员、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在】水事纠纷《中煽动?闹事、阻碍、殴打】水务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搞非法中】介行为为《本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二)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参与当?事人提供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 , (四)不履行!。岗位责任故》意刁难当事人的;
! : (五)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责任的!;,
(【六)拒绝、放弃、不!完全履行规定的职责!。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第三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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