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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 2:000年《3月1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6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继承:民族优?。秀文化历史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州境内以》下文物均受保护 !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岩—画、:石刻:、古文化遗址—; : ,    》(二)与本》。州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和纪念物》;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和重要文献、典!籍、手?稿以及典型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  (?四)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宗教建《筑物、纪念物、【典型工艺品以及【重要文献  !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 第三条— 州、《县(市、行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 :     》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 第四条— :州、县(《市、行委)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设、铁?路、公?路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    — ,保护当地的文物【是村:。(牧)民委员—会,的职责之《。一在文物集中或有重!要文物的地方应建立!群众性的保护小组】或确定文物》保护员由州、县(市!、行委)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报酬 】 , ,。 第五条 !文物:的保护管《理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文物保护管》。理事:业不:得挪作?它用 《 第六】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执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自公布之日【起在一年内由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划定、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指定有关单位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管》理 【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竖立文?物保护标志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及竖立保护标!志的机关保护标志应!用蒙、藏、汉—三种文字书写 ! 《 第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及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严【禁建筑?取土、开挖沟渠、】深翻土地、》。取土积肥、》开山采石、毁林【开荒、砍伐古树、】扰乱:文化层堆积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修建有污染》的,工厂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已有的应区—别情况限《期治理、《改造、搬迁或拆【除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机关解决 》 , , 《 第十?。条 州《、县(市《。、行委)文物管理】所和博物馆应当【加强:对文物?的调查?、征集、收藏—、保:护及时?抢,救濒临失传》的实物?资料 ! 第十一条 由】宗教:部门管理的纪念【建筑、古建筑—(含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保护对象)其寺!管会等管理组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做好宗教】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 第十二—条 未经州—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和?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州境:内征集民族文—物、宗教文物 ! 》第十三条 —考古单位在本州境内!进行考?古调查或考古发【掘须依法《。征得省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和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后?向州、县(市、【行委:)文:化行:政部门交《验批:准计划?和发掘执照方能【进行 ? : 第—十四条? 考?古发掘单位》在发掘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发掘报告【并将出土文》物造册报送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对出土文!。物州民?族博物馆《具备保管、收藏【条,件的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由其保管《。、收藏;发掘单【位需要?。留作标本的》须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 《 : ? 第十五条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农牧业《生产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必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发掘和破坏所!有出土?文物必须交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不得据为己】有 》 ? 第十六条 【博,物馆、文物管理【所对所收藏的文物】应分:级逐件登记设置藏】。品档案?并将珍贵文物档案上!报省、州文化行政部!门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博物馆、文物管理】所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文物藏品库【房对文物藏品应【分级保管严格保护管!。理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震、防破—坏等工作 】 ?。 第十七条 州内!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禁止出售—和非法馈赠文物藏】品在省内调拨、交换!、借调出州》的一级文物须征【。得州:。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二、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须征得州】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同意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 第十八条 【 复制、拓印珍【贵碑刻和临摹—壁,画、岩?画必须?经州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或未发表的天文】、,水文、地理等—的石刻资料严—禁,拓印出?售或翻刻副板拓【印出售 —     外国【人在本州境》内考古发掘现场【考察和拍摄》文物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私人合!法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保,护文物收藏》者对收藏的文物负有!保护:责任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采—取捐赠?、出售等方式转让】给,国家文物收藏单【位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 ,。 , 第?二十条 文物【市场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无偿?移交同级文化行政】部门 】 第二《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一!)因:过失造成一般文物】。破坏:、丢失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二)移动】、损毁、破坏文【物保护?标志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罚款》; 《    (三)刻划!、污:损、损坏文物—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堆放危险品不!听劝阻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排】除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   (五)—未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建设控制地】带,兴建工程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停工【拆除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 (六)在基本【建设:中,发现:文物不保护、不【上交继续施工生产造!成文物?破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工并收缴文物处!以1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七)在农!牧业:生产中?发现文物《不保护现场不—上交出土文物—。并,造成文物破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收!缴文物、《责令停工《并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  】  (八《)未:经批准非《。法出售文物复制品或!。者石刻拓片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全部—。。文物复制品》。、石:刻拓片和非》法所得 《 ,    (—九)未?经省文?化行政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 !  ?  :(十)干扰、—阻碍文物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     】 第二十三条【 盗窃《、破坏?、盗掘?、走私、倒卖文物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造成文物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 ? 2000年【5月26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