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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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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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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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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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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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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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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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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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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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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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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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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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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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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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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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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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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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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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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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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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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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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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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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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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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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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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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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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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