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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第《十一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