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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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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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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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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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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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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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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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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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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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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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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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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第十三条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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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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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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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第!十八条 《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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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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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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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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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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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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