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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 ?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十条 !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 : 第十一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第十二《条 :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第十三条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第十六条 【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 第二十四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