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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条 ?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 ,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七条 —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 第十?二条 ?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