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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第五条 《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第十一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 ,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