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 ,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 第六条— ,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 , ,第八: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