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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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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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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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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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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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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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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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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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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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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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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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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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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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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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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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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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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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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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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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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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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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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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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