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 ,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第十一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
第十三!条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 第:十八条 《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