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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 ? 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第【八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 ?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 ? 第十二条 —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