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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南藏族自治州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条例 【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保护、管理和监督!活动  【   本条》。例所:称的:水利:工程设施是指防汛】抗旱、农田草原【灌溉、农牧区人畜饮!水、小水电、水井】、水:窖、塘坝《、涝池、河堤—(坝)、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城镇给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投资兴建!水,利工程设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 》。第,四条 ?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水利!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设,施的日常管护工作】 : , ,    环保、农】牧、国土资源、公安!。、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 ,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以及《用于水资源保护、】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的专项费用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浪费、污染】水,资源和损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水利工程设】施管: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 第:七条 ? 水利工程设施应】按国家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和土《地,等,确权发证手》续 】 第八条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度!受益范围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范围跨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管—理 — 第九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和管护工作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可!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牧?)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保护也《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较大水利【工程应当采取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在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可自主经营!   —  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 第十?。一条 ? 水利?工程设施《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使用单位》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存在质量问—题,和运行隐患的工【程设施使用单位不】。予,接收 】 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设施必【须按类分项建档立卡!建,立定期检查》、观测、维护制【度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设施收益情【况确定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 【   ?。(二)盗窃和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等—。; 《。   ?。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  :(四)在输》水,渠道、管道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 (五)《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和—修建构筑物; !。    (》六)向河道、—水库、涝池、水【渠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废】。物及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盗伐、滥【伐防护林林木;【    (八!),其它危及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外施工而影—。。响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保护措施 ! 《 第十六条 !。因其他建设确—需占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需报请《。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修建相》应,。的替:代工程否则占用【者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设施】。合理调配水量—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水》资源    ! 调配水量应—。。。当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用?水维持坝《下,合理流量 !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  : 水:利工:程设施供《水价格收取标准【、管理权限、—申报审批程序—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水利工程设施的除】修复被破坏或拆除的!工程设施外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修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或】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当事:人承:担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第?二十:条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费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的可以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一条《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及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固】体废物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拦截或抢占【供水水?源破坏生活》。和,生产用水秩序的; !    (二)!盗窃或哄抢》水利工?程,设施:的物资?、器材、《设备:及,。。综合:经营成果《的;  【 , (三?)阻挠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履行公【务的; 》    》(四)在《水事纠纷中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的 》 : 第二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截留、挪—用水利?工程设施项目投资】或专:项费:用的; —   ? (二)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不按—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费》的,; 《    (三)不】执行防洪调度命令】或执行不力》的; 《    (四【)不按规定进行巡视!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水利工】程设施?险情:或险情隐患以致发】生,事故的; 】  :。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造成】决策失误或错误操】作而引发《水利工程设施—事故的; 》    (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 第?二,。十五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