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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  第四《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  :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六条 】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