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
: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十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 ,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 ,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 市容管理
【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 ,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
: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 ,。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