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 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 第八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 ,。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
: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 ,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
: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 ,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 ,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
,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