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
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
第四章 》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
: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
: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