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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  : 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 ,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  :。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 ,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 ,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 ,。。 ,。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 第四十二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