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八】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
,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