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
: 第四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
: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 ,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 ,市容管理
【。。。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
,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
, ,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六章 》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