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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7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18年?5月30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8—年8月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美丽、文!明、宜?居,的生活?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城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可—以参照执行》   《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和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 第三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地方财—力逐年增加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 —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城镇市?容环卫队伍建设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   第五》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交通、卫生、环保】、林业、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民政、—文体广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旅游—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经常性地安】排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 第七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  第?八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投资!建设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兴—办城镇环境》卫生:服务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尊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  :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影响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监督》、曝光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十条  自治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应当在】责,任区设置责任—和责任人《公示牌   城镇!临街单位、》商铺、住户》门前实行《卫生:、建筑物容貌、绿化!、公共设施、秩序】等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配套:。。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由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使用《人之间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及【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据?下列规定确定: 】   (一)城市】。道路、人行道、【。桥涵、路灯》、护栏等《公共区域和市—。政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  (二)》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邮政、供排水、【供,。气、供暖等公—共设施和《空中架设《。的管线由设》置单位和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沟渠等【公共水域及沿—岸规划范围》。内由:管理单位负责; 】   (四)—城市道路《的行道树、花坛、】。绿篱、草坪以及公共!绿,地由管理单》位,负责;  —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城?。。中村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居住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 》  (六《。)公路?、公:交车站点、》汽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商品交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商场、宾—馆,。、饭店以及》商业:摊点:、门店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无【管理单位、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八】。)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  (九)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工地由征】收拆迁单位负责;】  ? (十一)城乡【结合部?的环:境卫生由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单位】和个人从事道—路、管道、供—电、供水维修—。园林施?工车:辆清洁或者维修等】活动产生的杂物、】渣土、污水、—污泥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和个人负责清!理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保,持责任区整洁整【。齐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无违规设摊、私搭!乱建、倾《倒污水垃圾、散发宣!传品、?设置牌匾等情形【;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清!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杂】草、鼠蝇孳生、【动物尸体等;— ,   (《三)保持《。水域:。责任区水面清洁【无明显聚《集漂浮物和污染物;!   (四—)保持责任区路【面平整、《排水通?畅遇:有,降雪结冰及时—清除道路冰雪、排】水口的积冰; 】  (五《)按照规定设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六)》。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高原生态、民族文】化等特点《制定本地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示、公?共,场所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保持美观、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装饰 【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等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  《 第十?六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前】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审批要求选】用通透、美》观的栅栏、围墙、】绿篱:、,花坛和?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七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景观灯》光,设,施行业标准》。进行设置并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启闭景《观灯光设《施,不得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 第十八《条 在城镇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标牌、画廊、橱】窗、电子显》示屏等户外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要求设置】并,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的规范   设!置户外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户外设?施的:。日常维修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和清洁   在】城,镇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九条 城镇内的市政!、邮政、通讯—。、交通、电力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人行道所有权单位、!设置单位或者管【护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设施—破,损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的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镇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以!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城】镇建筑物或者设施上!临时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商业》配套设施在非—主要:街、巷?等不影响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引!导合法的经营者到】指定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划定的临时》经营摊位要设—置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布:临时经?营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保【持场地清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地从事摆卖、生!产、加工、维修【、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城镇街道!两侧商业门店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门窗和《外墙进?行占道?经营 《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区域内举办!。各种活动《。应,当防止噪《声污染营业性文化】娱,。乐等场所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 :  第二十》五条 城镇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在批准的】施工期和占地范【围内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恢—复整洁状态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城镇停车场【所和牲畜《拴放地点《。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乘(驮)《畜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修建或?者设置城镇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合理】布点安?放其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移动、》拆除:确需拆除、移动【和停用环境卫—生设施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临街无排污设】施的经营商户房【。。屋产:权单位应当进行排】污改造确无改造【条件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清运按照》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及核定的!标准收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  》。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根》据城镇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点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焚烧—或者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建设》规划并组织》建设 《  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具备水、》电,、暖设施和其他【服务功能的公共厕所!并全天对外免费开】放使用   公共!厕所应?当设:有规范标志由专【人负:责保:洁管理  —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 第三?十一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其?。场所应当设置环保】。设施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十二?条 科?研单位、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将其混】入,城镇生活《垃圾任意堆》放、倾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应当运往—指定地?点处理餐厨》垃圾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经—营性:企业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在—街道:和公:共场地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阳台、门(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城镇容!貌,观瞻:的物品?; :   (三)从【建,筑物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   (《四):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乱扔【废弃:物等; 》 ,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  (六)直—接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排】入污水管道;  ! (八)乱扔废【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和有【毒、:有害化?。学品;  — (九)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实行》。。袋装密闭收集—。并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可降解购】物袋:和垃圾?袋  《 城镇居民生活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到!指定:场所做到日产日清】并,逐,步做到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垃圾处理—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区域进?行煨:。桑、抛撒风马—、祭奠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 禁止?在城镇区《域内:的桥:体,和绿化?带树:木上悬挂经》幡   第三十】七条 城镇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居民》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国家检疫免—疫和:登记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商:场、餐馆、公交车等!公共场所《 :  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宠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清理  【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农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城【镇区域流浪》犬、猫等无》。主动物及时清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第四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更换、修复逾期未】清洗、更换、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和个《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景观?灯光设施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和行业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查,扣其经营《工具及物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密《闭覆盖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沿途:泄漏:、遗撒、带泥—上路:行驶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整—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照价赔偿!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妨】碍,、阻挠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当事人对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