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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1994年3【月2: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 , 第三条 》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和通过承包“【。四荒地?”种植的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  第五条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参与植树【。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   】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四荒地”植】树造林进行绿化 】  : ,第六条  天然【林资:源实:行,国有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管护》责任制划分》天然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 —  农?村牧区?集体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  : ,城,。。镇公共园林》。林木及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护》   《第七条  》国有林、集体林、单!位所有林、承包【的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一)?国有:人工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二)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因【建,设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个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除外: :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  【。 采伐?树,木必须按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第八条 《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按权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   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设: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扑救  》 第十一条 — 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 】  : 禁止带火种入【。林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灭余火?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州、县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负责《境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防治依《。法对应当《。。检,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蔓【。延消除隐患 —   第十三条 】。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加工店(厂)】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对在】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放牧的除【赔,偿损失外按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 (二)《。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育草区开】垦、采金、采石、】挖沙:、取:土,、砍:柴、:挖药材、剥树皮、】过度修?枝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5倍的罚款—;   》(三)毁坏林—业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四)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手续—的木:材,在天:然林区非法开办木材!加工厂(《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阻碍、殴打林!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将火种带入林区随意!。用火的;   】(二)不报告森林火!灾隐患或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   (三)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引进、】调运种?苗或木材的;—   (五)【隐瞒、迟报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或者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六)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 《  (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的;   (八!)截留、挪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金的;】。   (九—)管:护人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林地?被毁林木《被盗:。或者管护人员监守自!。。盗破坏森林资源的】;   (—十,)有其?他侵犯林地、—林木权益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第十九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