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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199【4年:3月2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和通过承包“四荒地!”种植的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五条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参与植树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 —  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四荒地”—植树造林进行绿化】 ,。 ,  :第六条  》。天然林资源实行国】有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管护责—任制划?分天然?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 — , 农村牧《区,集体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 城镇公《共园林林木及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护—   《第七条? , ,国有林、《集体林、单位所有林!、承包的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一)国《有,人工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二!)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因建设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个—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除外  —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   】。采伐:树木必?须按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 第八条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按权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   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设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扑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   禁止带】火种入?。林,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灭余火  !。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州【、县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负责境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防,治依法对应》当检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加工店【(,。厂):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 】   第十四条  !对,在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放牧的除【赔偿损失外按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二—)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育【草区开垦、采金、采!石、挖沙、取土、】砍柴:、挖药材、》。剥树皮、过度修枝】。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5倍的罚《款;   —(三)毁坏林—业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四,),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手—续,的,木材在天然林区非】法开:办,木,材加工厂(》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阻—碍、殴打林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将火!种带入林区随意【用火的;《   《(二)不报告森林火!灾,隐患或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三)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四)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引进《、调运种苗或木材的!。;   》(五)隐瞒》、迟报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或者》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六:)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   (】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的;— :  :(八)截《留、:挪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金的!;  《。 (九)管护人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林》地被毁林《木被盗或者管护人员!。监守自盗破坏森【林资源?的; ? ,  (十)有—其他:侵犯林地、林木权益!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