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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 (—1994年》3月21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1994年—6月4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和通过承包!“四荒地”种植【的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林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  : 第五条《  每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全州植》树造林?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城镇街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参与植树》造林搞好街》道庭院?绿化、美《化,。环境   鼓励】单位、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承》包、租赁“四—荒地”植树造林进】。行绿化 《   第六》条  天《然林资?源实行国《有林场和乡(镇)】。政府共同《管护责?任制划分天》然林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 】 , 农村牧区集体的林!木由村(牧)民委员!会,负责管护《;  《 城镇?公共园林林木及绿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负责【管护   第七条!  国?有林、集体林、单】位所有林、承包的集!体林木和私有成片林!按批准的限额—凭证:采伐   (【一)国有人工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二)!农田林网和单位【。所有:的林木确需》。更新或?因建设需要采伐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属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林木?、个人承包“—四荒地”、退耕地】。林木的采伐依照(】二):项的规定《办理个人采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除外:   《。(五)对《。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证?   采伐树木】必须按砍1栽—3的原则更新植树保!栽保活   【第八条  》各项:生,产建设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须由用!地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按有关规定缴】纳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植被恢复!费实行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户】管理   林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林》业用地从事临时性非!林业经营活动必须】按权限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第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林地内挖》沙、采石《、采金、取土、砍柴!、开荒等;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及其:他毁林?行为   禁止】在封山育林区、幼林!地内挖药材   !。禁止放牧的区域由】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公告 —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和护《林制度?严格用火管理制【度设:置防火设施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火,责任制?   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群众扑救— ,   第十一条【  每年9》月20?日至翌年5》月20日为森林防火!期 ?  禁止带火种入】林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在林缘《附近用火应采—取安:全措:施,用后熄灭余火  ! 第十二《条  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防治】   《。州,、,县森林病《虫害检疫机构负责境!内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发生病虫》害时应?及时组织防治依法对!。应当检?。疫,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蔓延》消除隐患  【 第十三条  【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在天然?。。林区开办木材经营加!。工店:(厂) 《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实《施检查   【第,十四条  对在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伐】或者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违】反规定运《输木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犯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森!林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在封山育林地、幼】林,地放牧的除赔—偿损失外按每羊【单位处?以3元的罚》款,。;   (二)】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育【草区开垦、采金【、采石、挖》沙、取土《、砍柴、《挖药材、剥树皮、过!度,修枝和其它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5倍的罚款》; ?。  (?三,)毁坏林业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四)经营!加工木?材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无合法手续的【木材在天然林区【非法开?办木:材加工厂《(,店)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2倍的罚款 !   第十七条【  阻碍、》殴打林业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将火种带入林区随!意用:火的;   (】二)不报告》森林火灾隐患或经有!。关,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  (三)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   (四)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引进、调《运,种苗或木材的; !  (?五)隐瞒、迟报【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或者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造成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六)】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的; 》   (《七)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不按规定!期限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木《。材,运输证的;》   (八)【。截留、挪用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资金!的;   —(九)?管护人不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林地被毁【林,木被盗或《者管护人员监—守自盗破坏》森林资?源的;? :  (十)》有其他侵犯林地、】林木权益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  第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 本条例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