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 ?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 第二十六条 】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
: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
,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