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
: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
: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