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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 !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 ,。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