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
: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 第:十九条 《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第》二十一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
第三章 》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
: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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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