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 第四条 》。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第五条 —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六条 —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
第十条 【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二十六条 —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
: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