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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  第十条 —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 》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  :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