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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第《二十一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  :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