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