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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 ,第十条 《。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 ?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 ,第十七条 》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二十六条 —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 ,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