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六条 【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 !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
第十七条【 ,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第《二十一条 》。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
第二十六条 !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