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第五条 —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
?第十条 《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
,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