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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 ,。 , ,第五: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  : 第十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第十七条!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  :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 罚则  — 第三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 ,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  :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  :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 第三十五条 【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