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州、县、》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 州、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
: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 】 ,州、: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八条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州!、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镇市容管》理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制定本地的!城镇容貌标准
】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 第十条 城镇】内主要街道、广【场的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第十一条 【 城镇内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用字规范!外型美观《保持:整,洁完好、安全牢【固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定期修复—或者更?换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庭?。院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硬化的材》料、机具等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覆盖并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及:时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渣《土清运车辆应当进】。行覆盖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两侧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 —
, 第十七条 【 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和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或】者清:洗车辆
第】十九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的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
第《二,十条: 在?城镇内运行》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粪,便时:。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泄漏】、遗撒
—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第二十一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合理设置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各类乘(驮)】畜停(拴)放点 】
,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第三章 !。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合理—设,置垃圾斗、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
第《二十三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垃圾处理场!及收:集站(?点)、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城镇内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城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和】消毒工作 》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当地镇人—民政府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建还
! :第,二十六?。条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实》。行分区责任制—由城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垃圾
】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
第二十—八条: 公民应当保持】公共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
《 第二十九条 】医院(诊所)、【。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四章 !罚则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5~1《0元的?罚款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20~5《0元的罚款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
《 第三十五条— , 城镇?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六条 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