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七条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八【条 :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 ,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 ,。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十二条《 ,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
: 第十?七条 ?。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