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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第四条 —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七条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 , 第十七条 —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 ,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