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七条 —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