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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第四条 —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  第十二条— ,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第二十二—条 :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 ,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