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七》条, ,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 第十一条 【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 》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 ,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