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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  :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   第十二条 】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 ,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