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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七条 —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 第八条 》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