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
第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 第十二条— ,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九条【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