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
】(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促进!绿化建?设提高城《镇美化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北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承包营造管理的!林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绿地实】施植:树、种草《。、,种花:等绿化活《动
《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五》条 ?城镇绿化工作在【。州、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制度
》 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城镇—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六条 ? 州、?县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造林绿化》法律、法《规;参与编制城【镇绿:。化,规划负责制》定本年度《绿化计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城》镇绿化?工作;?依法查?处,违反造?林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 第七条 —凡驻城?镇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绿化?义务:和管护责《任
第—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提—倡境:内,外组织、个》。人投资或《。捐赠资金兴建—城镇绿?化事: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镇绿【。化规:划损:害和: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 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条》 城镇绿》化,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州、?县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期组织实—施 :
: 城镇绿《化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
》 ,第十一条 城镇苗!圃、草?圃,的引种和《建,设应当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草、花)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的办公生产场所及住!宅,区不:得低于30%—; :
(二》。)老城区改造—项目绿化不得低【于18%新建项目】绿化不得低于2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不得!低于30《%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带或草坪;
】 :(四)城镇防—护,林带建设按照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化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 :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和绿化工程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四条 》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核实绿化面积!由建设单《位提: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未达到级化面积标】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年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列入该建设!项目投?资概算 《
, 第十七条 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八条》 城镇公共绿地、!防护林带、公—园及:林园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土地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报州》、县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改建居住】区,或办:公建设项目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 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实行》专业部门、责任【单位和个人》管理相结合并按【所有权限进行管护】
: (?一)公共《绿地、街道绿地、】居住区绿地》的管理维护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防护!林、苗圃和》林业科研《。林地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负?责,本单位附属》绿地和承《。包营:造林地的绿化—管理维护;
!(四)?城镇居民庭院内和】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谁所》有、谁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根据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实施管理 【
第二十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或迁移】树木的须《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 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讯【、管网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影响城镇—绿化:的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必!须严格控制确—需临时占用》的须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因临时—占用城镇绿地造成树!木、草(花)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在城镇绿化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在树?上,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
? :(二)践《踏花圃?、苗圃?、草坪、花坛和【采摘花朵;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及《取,土、挖砂、采石、放!牧;
—(四)?损坏公园、游园、广!场、花坛、行道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破!。坏园林建筑、—栏杆、标志》牌及绿化专用水渠】、水井、闸门、涵】洞等;
— (六)其他—损毁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 城:镇绿化的管理部门】和维护人员应—负责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防护设?施及时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 —。
:。 第二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给予行政处罚 】
: (一)《。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末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末完成】的按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处以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二)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予退还】或竣工后末清理现场!恢复:。绿地原状的责令限】期退还?或,清,理现场?。。恢复原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所砍伐!树木三倍至五倍【的树:木并可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到:损坏:树木、?绿地、园林设—施的应通《知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滥用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条 — 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