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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 第 3 》号 ?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 【 :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  (一)原划拨土!地批准为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途的;?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尚未【再签订租赁合同或不!能统一交《纳土:地,年租金的《;    】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 ?    《(五)医院、保健院!、社区?医疗服?务站、供热、供水】、殡葬等各类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已改《变土地用途施行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的; !     (【六)原?按分摊面《积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建筑】面积:超,出原分摊面积以【外的部分;》 :    》。 (七?)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租赁期限—届满:的,;     !(八)其他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土地年】租金:标准:的确定   !  (一)》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用途等因》素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定期制定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所在地土《地地级?、地:类划分目录并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    (二)【政,府,对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土【地类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第四—条 计收面积界定 ! ?    (一)独】。立宗地按宗地土地】面,积为计收面积 【 :。 ,。。    (二)混】合宗地中的》每个土地使》用者计收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 —     】地上一层按建筑【面,积的75《%,计收地上二层或【地下一层按建筑面积!的50%计收地上三!层及以上或地下【二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的25《%计收 ! 第五条》 征缴时限界定【。建设用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期限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 !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 (一)申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持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   ?(二)调查、核定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地级【、地类及土地年【。租金标准 】   ? (三)《经,市政府授权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年租金 — ,    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内土地年租金标】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且不影响【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  》   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   (四》)组织征《缴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租赁—合同征缴土》地年租金征缴前【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时间及地点 !     (五)】土地年租金缴—纳人转让或终止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在《其行为终止3—0,日前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或终止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 《 第七条 征—缴管理 《 ?    (》一)土地年租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  :(二:)土地?年租金?收,入直接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    】 (二)建》设用地?。所在街、路的确定由!该建筑物门面所处】街、:路而确定《并划定地级、—地类 —    (三)【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行政《行为不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办证【、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的依据 —     (四)!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地中的仓储》室,。。、警:卫室:、起居室等附属设施!的面积等同于—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面《积, ?     (五)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出租工】业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与工业【用,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土!地年租金  !   (《六)市内公园、郊】。区餐:饮、休?闲山庄其餐饮—、,停车、游乐设—施等用地按商—业服务业用地收取】土地:。年租金 《    — (七)高层建【筑物的地下附属【停车场按仓储用地管!理 :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场地使用费以及囯!家以土地入股—企业的囯家》。分红和收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 (一)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减、免《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 《   《。  (二)》接到征缴通知逾期未!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征缴义—务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租金缴纳由】现房屋?产权人承担;出【租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承租!。者有代缴义》务     !(四)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五)经营性用】地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 !。   《 , (六?)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申报批准手》续不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且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的征缴 —。。 ,    (七)对】符合本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因《违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待处理或—因其他原因未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手续—的在其使用土—地期:间,不影响缴《纳土地年租》金,。同时交纳土地—年租金不等同于其用!地,的合:法,性,   —  (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集体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比照本规】定执行土地年租【金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代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上缴乡(》镇)财?。政机关用于各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发〔—1997〕3—6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 ?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