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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第 3 !号,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 】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  (一)原划拨】土地批?准为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途的; —  :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  《 ,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尚?未再:。签订租赁《合同或不能统一交】纳,土地年租金的;【 : :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  《   (五)医院、!保健院、社区医疗服!务站、供热、供【水、殡葬等各类【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已改变土地—用途施?行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的; !     (六)原!按分:摊面积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建—筑面积?超出原分摊面积以】外的部分; 】  :  : (七)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租?赁期:限届满的; —   》  :(八)其《他,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土地年!租金标准的确定 !。 ,     (—一)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用途等因素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定期制定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所在地土地地—级、地类划分目【录并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 ,     (二】)政府对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土地类《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第四条 计收—面积界定 】   ? (:。一)独立《宗地按宗地土地【面积为计收》面积 ?     【(二:)混合?宗,地中的每个》。土地使用《者计:收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 《 《     地上【一层按建《。。筑面积的75%计】收地上二层或地【下一层按建筑面【积的50%计—收地上三层及以【上或地?下二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的25%计》收 : ? : 第五条 —征缴时限界定—建设用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期限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 【 ,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 ,。 ,    (一)申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持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     (二【)调查、核定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地级、地类【及土地?年租金标准》   — , (三)《经市:政府:授权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年!租,金   【  :。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内土!地年租金标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且不影响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 】。 ?    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     (四】。)组织征《。缴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租!赁合同征缴土地【年租金征缴前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时间及》地点:     】(五)土地年租【金缴纳人转让或终止!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在其行为终止30日!前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或终止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 第七条 》。征,缴管理 《    — (一)《土地年租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 ,    《(二:)土地年租》金收入直接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 —     (二)】建,设用地所在街—、路的确定由该【建筑物门面所—处街、路而确定【并划定地级、—地类 《    》 (三)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行政行为不!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办证、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的依据 】  :   (四)—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地中的仓》储室、警卫》室、起居室等附属设!施的面积等同—于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面积: ?     (五)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出—租工业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与工业用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土地》年租金?     (!六,)市内公园、郊【。区餐饮、休闲山庄其!餐饮、?停车、游《。乐,设施等用《。地按商业服务业用】地收取土地年租金 !     (】七,)高:层建筑物的地下【附属停车场按仓储】用地管理 —    》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场!地使用费以及囯家以!土地入股企》业的囯家分》红和收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减【、免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 】 : ,    《(,二)接?到征缴通知逾—期未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征缴义!务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租金!缴纳由现房屋产【权人承担《;出租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承租者有代缴义务! 《    (四)【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五)经营》性用地?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    】 (六)《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申报批准—手,续不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且?。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的《征缴 ? ?    (》七)对符合本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因违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待处理】或,。因其他原《因未: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手续的在【。其使用土地期间不】影,。响缴纳?。土地年租金同—时,交纳土地年租金不等!同于其用地的合【法性:     (!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条 集《体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比照本?。。规定执行土地年租金!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代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上缴乡?(镇)财政》机关用于各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 【 :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发〔1997〕3!6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