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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第》 3 号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市, 长 ?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 : , :。 —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   (《一)原划拨土地批准!为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途的; 】 ,  : ,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 ,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尚未【再签订租赁合—同或不能统》一交纳土地年租金的!;    】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 (五)医院、保】健院、社区医—疗服务站、供热、】供水、殡《葬等各类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已!改变土地用》途施行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的;—  》   (六)—原按分摊面积—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建!筑面积超出原分摊】面积以外《的部分;  !。   (七)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租赁期限【届满的; 》 :     (八)】其他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土地年租金标准的!确,定 ?    》 (一)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用》途等因素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定期制定!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所在地【土地地级、》地类划分目录并【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   》  (二《)政府对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土【地类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第四条 》计收面积界定 】    》 (一)独立宗地】按,宗地土?地面:积为计收面积 【     (】二)混合《宗地中的每个土地】使用者?计收: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 《     【地,上一层?按建筑面积的75】%计收地上二层或】地下一?层按建筑《面积的?50:。%计收?地上:三层及以上或地下】二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的25%—计收 ? 《。 , 第五条 征缴时!限界定建设》用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期限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 , , , —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     (—一,。)申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持【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   (二》)调:查、核定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地级、地类及土!地年租金标准 】     (三)!。经市政府《授权: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年租金 【    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内土地年租金【标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且不影?响,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  —   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 :     (四)】组,织征缴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租赁合同【征缴土地年租金征】缴前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时间及地【点, ,     (】五)土?地年租金缴》纳人转让或终止【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在【其行为终止3—0日:前,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或终止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 第七条 征缴管!理,  》   (一)土【地,年租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 (二)土地年租】金,。。收入直接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 【     (二)】建设用地所在街【、路的确定由该【建筑物门面所—处街、路而确定【并划:。。定地级、地类 【 ,     (【三)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行政《。行为不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办证《、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的依》据  —  : ,(四)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地中的】仓储室、警卫室【、起居室等附—。属设施的面积—等同于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面积? ?    《 (:五)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出租工业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与工业用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土地年租《金 ?     (六】)市内公园、郊区】餐饮、?休,闲山庄其餐》饮、停车、游乐【设施等用地按商业服!。务业用地收取土地】。年租金 》     —。(七)高层建筑【物的地下附属停车场!按仓储用地》管理    !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场》地使用费以及囯家以!土,地入股企业的囯【家分:红和收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减!、免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 !。 :   ?  :(二)接《到征缴?通知逾期未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征缴义务!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租金缴纳由—现房屋产权人承【。担,。;出租?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承租者》有代缴义务》。  》   (四》),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五)经营【。性用:地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 【 ,  :   (六)—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申,报批准手续不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且》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的:征缴 《 ,  :   (《。七)对符合本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因违—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待处》理,或因其他原因未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手续的在》其使用土地期—间不影响缴纳土地】年租金同时交纳【土地年?租金不等同于其用】地的合法性 】  :   (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条 集体!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比:照本规定《执行土?地年租金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代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上:缴乡(镇《)财政机关》。用于各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发!〔1997》〕36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 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