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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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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号
【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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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长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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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化市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管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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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范围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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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如发—生,下列:行为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 , (一)《原划拨土地》。。批准为?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途—的;
【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 ,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届满尚未】再签订租赁》合同或不能统一交】纳土地年租金的; !
《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 ,。
《 , (:五)医?院、保健院、社区】医疗服务站、供【热、供?水,。、殡:葬等各类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现已《改变:土地用途施行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的;
—。
(六【。),原按分摊面积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建筑】面积超出原分摊【面积以?外,的部分;《。
】(七)原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租赁期限》。。。届满:的;
】 (八)其他【土地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原】则上按本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土地年租》。金标准的确定 【。
》 (?一)根据土地—所在级别、用途等因!素经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定期制定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所在》地土地?地级:、地类划分目录并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
《 (二》。)政府对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土地类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第四条 《计收面积界定 】。
(【一)独立宗地—按,宗地土?地面积为计收面【积
— : (二?)混合宗地中的每】个土地使用者计收】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 《
》 地上一—层按建筑面》积的75%计—收地上二层或地下一!层按建筑面积—的5:0%计收地上三层及!以上或地下二层及】以下按建筑》面积:的25%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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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征缴时限界!定建设用地年租【金按年收取》期限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收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收—
》
第六条】 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一:)申: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持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房】产证及租赁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 《
,
(二【)调查、核定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地级、地类及土!地年租金标准 】
(【三,。)经市?。政府授权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年】租金
— 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内土地年租金【标,准根据市政府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且不影》响土地?租赁合同的履行【。
《 ?。 ,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办理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 (四)组】织征缴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租—赁,合同征缴土地—年租:金征缴前通》知土地年租金缴纳人!。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时间及?地点 《。
: (五—)土地年租金—缴纳人转让或终【止使用该土地使用权!的在其行为终止3】0日前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或终止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
第七条 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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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年租—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征!收土地年《。租金收取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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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年租金收入直【接纳入市、县(市】、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第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地表、地《上及:地,下
【 (二)建设用】地所在街、路—。的确定?由,该建筑物门面所处街!、路而确《定并划定《地级、地类》
》 , (三)征缴【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的行政行为不【作为国有建》设用地办证、—。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的依》据
《。
《 (:。四)商业服务业和工!业用地中的》仓储室、警卫室、起!居,室等附属设施的面积!等同于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地面积】 ,
:
(五【),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出【租工业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与工?业用: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土:。地年租金 》
? (六)【市,内公园、郊》区餐饮、休闲山庄其!餐饮:、停车?、游乐设施等—用地按商业》服,。。务业用地收取土地年!租金
》
? (七)高—层建筑?物的地下附属停车】场按仓储用地—管理 《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场地【使用费以及》囯,家以土地入股企业】。的囯家分《红和收费等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法律责任》
《 (一)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减】、免国有建设用地年!租金
! ,(二)接到征—缴通:。知逾期未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逾期不履行征缴】义务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年租金缴》纳由现房屋产—权人:。承担;出租经营性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年租!金承租者有代缴义务!
【 ,。(四)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五)经营性用地】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增加容积—率 ?。
》 (六)本规定【发布实施后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到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申报】。批准:。手续不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或不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的由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且不影响》土地年租金的征缴】
— (七《)对符合《本规定范围内的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因违【犯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待处理《或因其他原》因未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手续的【。在其使?用土地?期间不影响缴纳土】地年租金《同时交?纳土地年租金不等同!于其用地的合—法性
!。 ,(八)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条 集体建!设,土地有?偿使用?比,照本规定执行土地年!租金由?各乡(镇)》国土资?源所代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上缴【。乡(:。镇):财政机关用于—各乡(?镇)、村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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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发布实施!之日起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市政发】〔199《7〕36号》)和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市【政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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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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