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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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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令第79!号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石国祥!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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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平—市区(包括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和!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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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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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征!地拆迁?涉及农民房》。屋,的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城市远郊—。和农村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由乡村?重,。新安排宅基地无【法安排?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采取:货,。币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采取货?币方:式补:偿,的给予?宅基:地补偿费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不再《。给予宅基《地补偿费
— 房【屋拆:迁,具,体补:偿办法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条 住【宅房屋使用人因征】。地搬迁的征地使用人!向,被征地?搬迁人每户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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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搬迁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地《使用人要付给过【。渡费被拆迁》人每户?每月80元》采暖期间每户每月1!20元
】 同一区—。。域、同一项目农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要《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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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其中】。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执行》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执《行征收集体林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执》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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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菜田—(温室、大棚)、】水田、旱田》的地类划分及产值标!准
【 (一)菜田—
【 1.温室菜田【室内宽度《6米以上高度2【.5米以上温—室间距是温》室高度的2.—5倍:东西走向有》棚膜、棚被等防寒】。。设施温室《内具:有浇灌设施一年【四季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0【。.92元/》平方米(7280】.04元/亩)【。;
【 2.《大,棚菜田(钢架结构】)宽度1《0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 3—.大棚菜田(竹木结!构)长度40米【以上宽度6》米以上高度2米以】上,棚间距1米以上【生,产季节有棚膜防寒设!施有浇灌条件每年3!月中旬至《10月中旬连续生产!并常:年使用?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8.19元】/,平,。方米(5460.】03元/亩);
! , 4.露地!菜田连续三年种植蔬!菜并当年生产地【势,。平坦:、有浇灌条件的【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2.—96元/平方米(1!9,73.34》元/亩)《
(】二)水田
— 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水田年【产值标准《1.84《元,/平方米(12【26.67》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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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旱田
! 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旱】田年产值标准最高不!超过1.《45元/平方米(9!66.67元/亩】)
【 上述农作物【产,值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23年进行—一次测定调整重新】发布实施;未作调整!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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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成材—树、:树苗、药材、果树】苗、花卉等经—济作物和林木—。按科学?种植法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被,。征收土地上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按照科—学种植法《并按当年市场平均价!格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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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地—类确定、《农作物、《花卉、草药》或经济林木等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农业《、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界定《以专家界定结—果作为补偿依据【更房超?出20平方》。米部分或改变用途】。的征地?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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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共同协商!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能《共同指定的由市政】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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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征地前市政府发【布,拟征地通知》书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征地《。。时不予补偿
】 恶—意投资?建设不具使用功能】的所谓?温室、大棚和其【它畜禽养殖设施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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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用地政》策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的经?区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签【订复耕保证》书;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搭—车建:设住宅等与》规模化养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合—法建筑?、符合标准的—畜禽:场舍:等设施征地》时依法给予补偿通过!评估确认补偿价格】
? 规模化养!殖用地征地》时按原地类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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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农村集体【土地机动地的发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同意】后,确定
【 未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的】由发包人依法收【回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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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以攫取征地补!。偿款为目的非法【转包、破坏》耕地的?行为: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限?期拆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对相关》。责任人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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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严禁机关《干部以骗取》征地补偿费》用为目的以转包【。。为名:购买剩余年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短期】租赁集体土》地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伙—等方:式参与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私搭乱【建附着物违者—由监察机关依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相关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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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 第十六条 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封《现场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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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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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征地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采取证!据保全、公证和经评!估后提存补》偿资金可以先行【。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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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不得无理阻!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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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住建、》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四平—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严禁擅】自设: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政策严禁超范!围、超标准补偿【自立政策《超范围、超》。标准给予补》偿构成扰乱征地市场!秩序的?一经查实由》监察和?司法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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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已经批准用地】正在实施征》。地,拆,迁的按以前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批准用?地尚未实施》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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