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高压直流电源设备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15-2017 建标库

6  蓄电池组配置

6.0.1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依据蓄电池的寿命,考虑远期发展需求。

6.0.2  系统配置的蓄电池不得少于2组,最多不应超过4组。

6.0.3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应并联使用。

6.0.4  蓄电池单体电压可选2V、6V、12V,蓄电池的单体数量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表6.0.4  蓄电池单体数量

6.0.5  蓄电池类型应按照蓄电池的放电倍率选择。

6.0.6  重要系统可设置蓄电池组监测设备,最小监测单元可选择2V、6V、12V等。

6.0.7  蓄电池组总放电时长应根据市电类别、配电系统情况和维护要求等因素确定,蓄电池组总放电时长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  蓄电池组总放电时长(h)

    注:总放电时长可根据备用发电机组的配置、配电系统自动化情况等调整。

6.0.8  铅酸蓄电池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蓄电池容量(Ah);

          K——安全系数,取1.25;

          I——负荷电流(A),2V单体电池电压取1.85V;

          T——放电时长(h),按表6.0.7的规定取值;

          η——放电容量系数,按表6.0.8的规定取值;

          α——电池温度系数(1/℃),当1≤放电小时率<10时,取α=0.008;当放电小时率<1时,取α=0.01;

          t——实际电池所在地最低环境温度数值,所在地有采暖设备时按15℃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考虑。

表6.0.8  铅酸蓄电池放电容量系数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