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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的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站(点!。)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未经资!质审查供气》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未办理登记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在生产、【供应、输配、储【存燃气的场所实施明!火作业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电线—杆,;    (】。二)堆放重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四)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应立即?依法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