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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的— , : :第四十六《条, , 违反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站(点?)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未经资》质审查供气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未办理登记!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二)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在生产?、供:应、:。输配、储存燃—气的场所实施明火】作业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电线杆; !   《 (二?。)堆放重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四)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应【立即:依法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