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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站(点)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未经资质审查!供气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未办理登记【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在生】产、供应、输配【、储存燃气的场【所,实施明火作业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电—线杆;? :   ? (:二)堆?放重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四)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 , ,。   (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十六?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应立《即依法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