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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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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监理的 》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站(点?),未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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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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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未经资质审【查供气?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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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未》办,理登记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中—断供气或降》低燃气压力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用气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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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无供: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相关产品以及指【定安装单位》为用户安装燃气【器具的责令》其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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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在生产、供!。应、输配、储存【燃气的场所实—施明:火作业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可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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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电线杆;
! (二《)堆放重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 (四)《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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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第三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市、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对个人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五十六?条 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应立即依法调】查处理?严格追?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监管缺失—的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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