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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 : 2010年4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6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公,布之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 ?。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    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司《法行政、房地产开】发、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各!种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突,发案件 《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发:。展专业劳务》分包公司通》过,在劳务分包》公司中建立》工会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情《况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及?时,拨付工程款并保障人!工费按月足额发放同!时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工程款中【应当分别标明人工】费和:材料费;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施工企业的【施工:验量单、工资单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情况: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按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 《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七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 》 ? 第八条— ,。。。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和方式?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实行:月工:资低于一个月的实】行日:工资: ? ? 第九条—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 ?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工资保障金—预留制度专》项,用于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发:放   】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各自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凭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工资】保障金必须存—。入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专!用帐户该《账户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 【 : 《 ,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用于:特殊情况下垫付【建筑业企业》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垫付:行为:发生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向拖欠单】位追:缴 — , : 第十三条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对:于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责【任方补发《农民工?工资责任方拒不【履行的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予以支?。付同时要求其—在1个月内补足工】资保障?金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方应当按—照缴纳工资保障【金标准的2倍补【足工资保障金 】 》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     【对于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经》施工现场公示15】日,无投诉、上》访情况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障金的本!金及利息《 》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作为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要《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和转—包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工程肢解、非法】转包:和以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和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农民—工对于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 ?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一)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四《)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指定专用账》户的; —   《 (:五)其他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限制:该工程?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土地投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直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质监: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代:码证年?检;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施工企》业在雇佣农民工过程!中发生的《逃匿诈骗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施工验量—单,、工资单或》者工资款拨付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3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10000元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