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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2:0,10年6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公《布之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 《    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司法行政、—房地产开发、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 ,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各种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突发案件 】 【 ,第五:条 支持和鼓励】发展专业劳务分包】。。公司通过在劳务分包!公司中?建立工会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情况》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及!时拨付工程》。款并保障人工费【按月足额发》放同:时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工程款中!应当分别标明人工费!。和材料费;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施工企业的施【工验量单、》工资单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情况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按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七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 —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和方式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  》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实行月工资低于一!个,月的实行日工资 ! 【第九条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 第十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工资保障金预!。留制度专项》用于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发放 】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各自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凭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一《。条 : 工资保障金必【须存入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专用帐户该账!户,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 —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用于—特殊情况下垫付建筑!业企业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垫付—。。行为发生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向拖欠】单位追缴 【 第十】。三条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对于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责《任方补发农民—工工资?责任:方拒不履行》的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予】以支付同时》要求其在1个—月内补足工资保【障金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方应当按照缴!。纳工资?保障:。金标准的2倍补【足工:资保障金 ! :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     —对于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经施工现》场公示15日—无投诉、上访—情况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障:金的本金及》利,息, 》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作为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要?。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和转【包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工程肢解、非—法转包和以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和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 第十八《条 农《民工:。对于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   (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 ,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  (四)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指定专—用账户?的;:    】。(五)其他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限制该工程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土【地投: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直《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质监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代码证年检【;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施工:企业在雇佣农民工过!程中发生《的,逃匿诈?骗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施工验—量单、工资单或者】工资款拨付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3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 第二十三【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10000元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