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2—010年4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6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 自公!布之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管理 ! :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    —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 ?   —  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工商、司—法,。行政、房地》产开发、工会等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涉及农民工!的各种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突发】案件 《 :。 第五条 ! 支持和鼓励发展专!业劳务分包公司通】过在劳务分包公【。司中建?立工会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情况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验量单和工》资单及?。。时拨付工程款并保障!人工费按《月足额发《放同时负责监督施工!企业的工资发放工】程款中应当分别【标,明人工费和材料费】;农民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  施工企业的【施工验量单》、,工资:单,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拨付:情况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按】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 :   —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七条 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方式等【内容 【 第八条 】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和方式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 — :   ?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的实行月工资】低于一个月的实【行日工资 》 : 第九条! 因农民》工本人原因给—。施工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农民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 , 第十条》 ,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行】工资保?障,金预留制度专项【用于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发放 》     建设】工程项目经过—招投标确定》中标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各自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障金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凭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材料方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 , 第十【一条 工资保障】金必:。须存入?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专用》帐户该账户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 ? —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用于?特殊情况下垫付建筑!业企业拖欠或者克扣!的农:民工工?资垫付行为发生【后由有关部门—依法向?拖欠单位追缴 【 , 《 第《十三条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对于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责任方补!发农:民工工资责任方【拒不履行的由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予以支付同】时要求其在1—个月内补《足工资保障金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方应当按照》。缴纳工资保障—金标准的2倍补足】。工资保障金 — , : 《 第十四条 — 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    》 对于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计入企业不【良记录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经施工【现场:公示1?5日无投诉、上访情!况的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查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障!金,。。的本金及利息 !。 第十六!条 : 工程竣工》后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施工企业》发放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认定书【作为:建设:。行政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要《件 》。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肢【解,和转包由《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工程—肢解、非法转—包和以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和克扣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第十八条 【农民工对于拖欠或克!扣工资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 :    》(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农民工【的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一)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 》    —(,三)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 (四)未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政府指》定专用?账,户的;?    (!五,)其他侵害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 ,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限制该—工程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土地投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直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环保部】。门不予办理工程验】。收;质监部门不予办!理企业代码证年检;!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施工企?。业,在雇佣农民》工过:程中发生的逃匿诈骗!等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追讨】。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按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施工验量》单、工资单或者工】。资款拨付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30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 第二十三条 !违法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以100!00元罚款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