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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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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资综合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应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并可在3】年内禁止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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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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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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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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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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