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津建设材[2016]299号 建标库

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津建设材[2016]299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公示目录

2016年6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使用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及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第五条 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和使用信息公示,提供信息公示技术服务。

第六条 本市对下列用于建设工程的结构性、功能性和节能环保等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

    (一)建设工程钢材;

    (二)水泥;

    (三)预拌混凝土;

    (四)预拌砂浆;

    (五)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

    (六)防水材料;

    (七)建筑外窗;

    (八)建筑幕墙;

    (九)建筑管线;

    (十)混凝土预制构件;

    (十一)“四新”技术产品;

    (十二)市政公路材料。

第七条 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信息公示内容:

    (一)建设工程材料名称;

    (二)规格型号;

    (三)执行标准;

    (四)供应商名称;

    (五)销售电话和网址。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办理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信息公示,应当提供下列有效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证书;

    (二)建设工程材料型式检验报告;

    (三)建设工程材料经销授权委托书;

    (四)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确认单;

    (五)建设工程材料执行标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是指建设工程材料生产企业及其授权的经销商。

    本规定所称相关证书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必备的产品生产许可证、节能产品备案证书、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执行标准是指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标准;尚未制定上述标准的,应当具有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

第九条 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复试前,办理使用信息公示,公示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承包单位名称、施工许可证号;

    (二)建设工程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数量;

    (三)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名称。

第十条 信息公示实行网上注册申报制度。首次办理信息公示注册、申报的企业,在完成网上注册、申报后,应携带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证书副本以及其它有效公示材料到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进行确认。

    施工承包企业应及时到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打印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凭证,作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存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上采购重要建设工程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材料进场使用前,对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复核,审核采购合同、进场资料,可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复检。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规格、型号、批号等内容进行复核,按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复试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对其供应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负责,不得提供不合格和虚假建设工程材料产品、虚假检测报告及其它虚假质量标准证明文件,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验收规程,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核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测制度,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理控制台账,并将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凭证作为分部分项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对送检材料进行检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依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自检、互检活动,发布年度诚信企业名录,不断规范企业诚信经营行为,提高产品质量;要积极推进行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展示等培训、观摩、技术交流等活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抽查,对发现弄虚作假和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市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不良记录档案,及时汇总记录弄虚作假和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抽查不合格问题处理情况,在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施工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办理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信息公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予以通报,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商有下列严重违法失信情况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向本市建设工程销售建设工程材料,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公示申报资料的;

    (二)被抽查发现质量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和弄虚作假的;

    (四)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建质安〔2006〕95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的通知》(建设工程材料〔200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十二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公示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