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 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保定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安全管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击?灾害风险评估、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审,核、验收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调查、鉴定和!。其它防御及减—轻雷电灾《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好本地的防雷—减,。灾工作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综合防治》分级管?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范围—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受雷电防!护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雷:电灾:。害,防御预案落实雷电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责?任、经费保障、【。雷灾报告、》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紧急情况下】的抢险措《施等事项 — ,。 :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七条 地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保定市》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制中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 ,。 第》八条 市气象局【是本:市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各县(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的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的】防雷:。工作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气象局】。承担   】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雷电防!护安全宣《传教育?并,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 :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天气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 第十一条 —雷电天气预报—、警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报、警报— 《。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公,众传播?对重大雷电天气的补!充,、订正?预报、预警有关【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 — ,第十四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建】构筑:物;  【。 ,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贮存场所; ! ?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航空、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  (五《)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仓储场【。所尚:存地:上,建筑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    (六)!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宾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口聚集场所;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 以下大】型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爆炸危《险,项目在?调研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 (一)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 —    (二—)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   — (三)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    【。(四)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 (五)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    【(六:)25层《以上建?筑物、高度100】。米以:上建筑物、单跨【跨度30米以上建筑!物、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群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单项—工程合?同额3千万》元以上的《其他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 (七)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大!型建设工程 【 —第十六条 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所含》的防雷装置实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实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技术《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和其它条件依】法做:出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决?定 》  :  未经审核、【验收的?防雷: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和投》入,使用 ? :。 》第十八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贮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 第十!九条 防雷装置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于规定期间内定期!申报检测《防,。雷装置的《使用:者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 第二十条【 在本?市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经,。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 防雷》设施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对从事】防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各种专【业防雷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级别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级别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 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业务 》    《 外:埠组织或者个人到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活,动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减灾指挥协调!机制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情况进行抽—查 《。 : 第二十—四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 ! , 第:二十五条 雷—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发生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承—担防雷安《全,检测:、测试、评估—业务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对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出:。具合格证书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依法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的; !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出!具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 】   》 (三)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  (四《)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履—行职责的《。; :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 —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场所而没—有,安装的; 】 ,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以及变更或修—改防雷设计方—案未按原审核—程序报审的;—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竣工检!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四)未《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 :   《 (五)防雷装【置使:用单位拒绝实—施定期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 (六)不具备或】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和资格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的 ? : ? :第二:十九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检测的;—。 ,    (二】)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 :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保定:市雷电防护安全管理!规定(〔2003〕!保市府办《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