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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    (】。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 ,   ?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