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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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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
【。 (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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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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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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