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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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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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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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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 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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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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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并,与申请?人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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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 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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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 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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