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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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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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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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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并与申请》人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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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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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 : 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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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 ?。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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