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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秦皇岛市城】市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建?立稳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渠道提高《保障能力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秦政〔《201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 本:细则所称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三个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戴,河新区 》 : : :第四条 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    】 由开?发企业投《资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 ? ?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按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严格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和标!准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凡!。未列入或列》入,内容:与要求不《符的不予核准或【备案   】  市城乡规—。划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要明—确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要求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应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规划设—计方案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要求情?况进行把关》并在许可证附件【。。中标明配建规—模、套数、》。套型等要求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得核发!许可证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同,时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规划—条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时【将按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约束【性条件作为土地【出让依据明确告【知竞买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时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之日后】3个工?作日:抄,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具!体类型、建筑面积】总量、?套,型套数和比例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以及—产权办?。。理、:住房交接《、配租等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与】取得: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质量要求》、建:设成:本、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 —     市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在备注中!注明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事》项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要,求配建的不予进【行,备案 《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报送?预售方案(附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将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规—划设计方案确定【。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未—按批:。准,。的方案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该项—目中的商《品住房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要在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配建比例—等内容?     】。。市政务服务部门组】织施工图纸审—核和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要吸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参加—对施工图纸不符合配!建方案?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对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 第六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施工规?范要求?施工并按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统一实物廉—租住房装《修标准的通知(【秦房:字[2008]29!0,号)要求《统一装修分》期建设的配建项【目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中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的小套!型为主最大不超过】60平方米 【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该项《目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装修、统一验收一】同交付使用 — 《 , , 第八条 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冀政〔201】1〕28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确认书—到,各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 第九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确认书办理项目】初始:产权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项《目内的?商品住房分开办理登!记 — , 第十《条 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免收维》修基金登《记办:证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一条 《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表政府行使所!有权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接收:房屋并按有关规定】负责后期管理—、维修和分配使用】事宜 》 》第十二条《 :各县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